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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二十九)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林委員將財所提:「糾正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草率同意台北國際金融大樓新建工程。該大樓因位於松山機場到離場航道上,嚴重影響飛航安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曾有遷就台北車站前新光大樓之興建,而修改松山機場?

  • 日期:88-09-29

  糾正案表示:依規定民航局場站組就機場四週之建築物,須負責審查其是否位於禁限建範圍內;而航管組則應查明建築物之高度、經緯度,及對「空域運用」、「航路設立」之影響,並提供具體意見,俾免造成建築執照核發後,因涉及飛航安全問題,而須降低建築物高度、調整航路與機場到離場程序,方得免除航空器碰撞建築物之危險。
  糾正案復指出:該局場站組於受理衡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函詢:「台北國際金融大樓基地,是否位經飛航管制區…該基地是否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布之『高樓建築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七條所載事項疑義」時,由該局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函復衡邦公司:「…經查該大樓基地位於松山機場禁限建範圍外,本局無意見」,致嗣後台北國際金融大樓投資業者,在都市計畫及建管法令許可,且非屬松山機場禁限建管制範圍之情形下,以樓高四八八公尺、一0一層之建築設計,於八十七年十月間依法取得建築執照,民航局則遲至八十八年四月間,方發覺該大樓將危及飛航安全,而勞師動眾協商業者降低樓高、調整航路與機場到離場程序,以免除航空器碰撞該大樓之危險。
  糾正案強調:民航局對於建築物是否影響飛航安全之查詢,僅侷限於「建築物是否位於機場禁限建範圍」之認定,全然未考量其高度、經緯度,或對「空域運用」、「航路設立」之影響,該局儼然己將禁限建辦法作為考量建築物是否影響飛航安全之唯一準據。民航局未警覺禁限建辦法之缺失,及早檢討修正以謀補救,或督促所屬引以為鑑,終致高樓影響飛航安全事件一再重演,誠有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