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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國防及情報、財政及經濟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十三)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所提糾正國防部案。案由為:「國防部總務局身為公產管理機關,對列管有案之眷舍,長期以來,疏於清查與管理,迨發現產權有誤,未為必要之安置,任令遺眷私下與人協議拆遷補償,均有違失?

  • 日期:88-09-23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國有房舍於四十年間,即已出售,卻未辦移轉登記。復於四十八年誤撥用予軍方,並經國防部總務局於五十一年配予呂國禎將軍作為眷舍使用,至七十七年始經聯勤總部發現撥用有誤。七十七年間,經清查發現非屬原撥用範圍,當時呂將軍雖已死亡,配偶黃義民女士,當時仍屬有居住權之遺眷,該局自仍負有安置之責。惟查七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聯勤總部通知國產局北區辦事處,更正本案房地之管理機關為國產局,國防部總務局卻未通知黃女士,為必要之安置,置原眷戶權益於不顧。七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國產局將本案國有房地移轉登予林永,同年九月二十七日,林永即讓售與泰陽建設公司。而呂國禎之子呂代中,卻早於七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即代表其母與泰陽建設公司私下達成拆遷補償協議,同意將原配住房舍拆除改建五樓公寓,隨即於七十八年間,將房舍拆除改建。同年間經陳訴人提出檢舉後,國防部總務局始知悉該列管眷舍已遭拆除,顯有疏忽怠惰,未善盡公產管理之事實。
  糾正案文並指出:本案眷舍借用人呂國禎去世後,其子呂代中竟於七十七年間,擅自與泰陽建設公司達成協議,將該建物拆除改建五樓公寓,並與其母共同獲補償二樓一層。該局對此竟毫不知情。迨獲悉之後,又未為適當之追究與處置,竟以本案房地產權係私有,且眷戶在未通知列管單位情形下,獲得補償為由,將該戶註銷解除列管了事。又該局身為公產管理機關,竟無平日相關列管、清查之紀錄,益見該局平日對是類散戶眷舍管理之草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