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羅東鎮公所於七十八年九月一日報奉行政院核准將本案國有地,無償
撥用作為道路使用,自應確實依原撥用計畫使用,並基於管理機關職責,主動對占建之地
上物,排除占用,方屬適法。然查該鎮游榮華鎮長代表鎮公所與占用人協議,僅拆除國有
地上部分建物,未就撥用地全部供作道路使用,核與原撥用計畫用途,即有不符,其行政
作為,要難謂無違失。國有財產局一再要求應依法排除占用,始同意辦理撤銷撥用,迄今
該公所仍未排除占用,反與占用人協議,致形成被不定期占用,顯未善盡公產管理人之責
,不無違失。
糾正案文並指出:羅東鎮公所以收取損害補償金方式,同意由徐君繼續占用至撤銷撥
用,返還國有財產局為止,核與規定不符,認事用法,顯有不當,應請該公所檢討改進並
另為適法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