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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交通及採購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六)日上午通過並公布馬委 員以工、古委員登美、張委員富美等三人所提糾正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案由為:「行 政院新聞局就電波頻率之規劃與核配,法制作業未臻周全、就電台申設標準未客觀明確, 所訂實收最低資?

  • 日期:88-09-16

  糾正案文指出:行政院新聞局自八十二年十二月至八十五年六月,分八梯次核准進入
籌設段之電台計有一一七家,截至八十八年八月止,尚餘三十三家未完成籌設(第二梯次
:二家,第四梯次:十七家,第五梯次:八家,第六梯次:一家,第七梯次:五家),然
遠者第二梯次核准籌設至今已四年十個月、近者第七梯次核准籌設至今亦近三年,顯已逾
越法定籌設期間,新聞局依法得撤銷渠等之籌設許可,卻放任拖延,佔據國家有限公共資
源而不使用,洵有嚴重失職之嫌。例如新ICRT申請全國台FM95.3頻道,四年來仍停留於架
設許可證之申辦階段,日前才宣布放棄籌設。甚至有多家籌設電台以遷移台址等不同理由
,於展延期限屆滿前,甚或不申請展延,即要求重新核發新證,新聞局不但未依法撤銷申
請人之籌設許可,卻以於法無據之輔導與協助業者立場為由,將業者申請文件函轉交通部
准駁,交通部依例照准,經核其等所為,顯藉行政考量長久忽視法律明文,均有違失。況
新聞局法規會曾謂:「即一再任由業者重複申請,任意延展,則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四
條將失去意義。未來如有類似情形,交通部得依權責決定是否重新核發電台架設許可證。
本局亦依第七條第三款規定撤銷其籌設資格。」亦作相同結論,核新聞局執法不力,可見
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