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資本支出計畫,經研考會檢討結果未達規定執行
進度標準應予懲處之十六項計畫,該會於本(八十八)年一月八日簽奉行政院長核定後,
以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八八)會管字第00三三四號函請人事局辦理議處,人事局於一
月三十日函各該計畫執行機關依規定擬具懲處名單函送該局,嗣於四月三日再度函催,惟
迄至本年七月止,仍有九項計畫項目之懲處,尚未完成懲處作業,且已懲處之七項計畫中
,有兩項計畫之懲處對象,並非執行機關首長;又八十五及八十六年度之懲處作業,亦皆
超出三個月甚或有長達一年以上者,其中八十五年度之﹁推動都市綠化及空氣品質淨化區
之設置計畫﹂,更迄至目前尚未能完成懲處作業,而該兩年度所懲處對象,復多有非機關
首長之現象;顯示議處時效及對象,皆未依﹁獎懲要點﹂規定落實辦理,致非不可抗力因
素導致之執行率未達規定標準者有增多趨勢。人事局未能依法行政,及時懲處,對計畫執
行機關陳報之懲處結果未符規定者,復未見督促重為適當處分,作為因循消極,殊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