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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三)日通過並公布謝委員慶輝、黃委員武次、林委員鉅鋃、趙委員榮耀等四人所提糾正經濟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乙案,糾正理由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老舊淺基礎鐵塔未擬訂全面補強汰換計畫,長期漠視鐵塔及輸電設備安全維護之重?

  • 日期:88-09-03

   對於台灣電力公司部分,糾正案文中提出十二項缺失:(一)老舊淺基礎鐵塔未擬訂全面補強汰換計畫;(二)長期漠視鐵塔及輸電設備安全維護之重要性;(三)鐵塔及輸電設備個別監控及預警系統欠缺;(四)率行取消山上計畫(興達電廠第三路三四五仟伏線興建工程),缺乏配套措施,肇致電力系統南北解聯;[user_cy1][user_cy2](五)低頻電驛自動卸載能量不足,導致全台大停電;(六)未達成南北超高壓幹線N-2準則之目標;(七)火力電廠一體適用N-1準則有待檢討;(八)事故摸擬暫態分析能量待加強;(九)南北第三路超高壓計畫延宕;(十)供電南北失衡日趨嚴重;(十一)系統之可靠度未予重視;(十二)發電輸電預算分配不均。
  至於經濟部疏失部分則為:(一)督導開發電能動力均衡供應電力,未具績效;(二)審議台電公司年度事業計畫,偏執一方;(三)檢核台電公司業務績效,未盡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