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台灣電力公司部分,糾正案文中提出十二項缺失:(一)老舊淺基礎鐵塔未擬訂全面補強汰換計畫;(二)長期漠視鐵塔及輸電設備安全維護之重要性;(三)鐵塔及輸電設備個別監控及預警系統欠缺;(四)率行取消山上計畫(興達電廠第三路三四五仟伏線興建工程),缺乏配套措施,肇致電力系統南北解聯;[user_cy1][user_cy2](五)低頻電驛自動卸載能量不足,導致全台大停電;(六)未達成南北超高壓幹線N-2準則之目標;(七)火力電廠一體適用N-1準則有待檢討;(八)事故摸擬暫態分析能量待加強;(九)南北第三路超高壓計畫延宕;(十)供電南北失衡日趨嚴重;(十一)系統之可靠度未予重視;(十二)發電輸電預算分配不均。
至於經濟部疏失部分則為:(一)督導開發電能動力均衡供應電力,未具績效;(二)審議台電公司年度事業計畫,偏執一方;(三)檢核台電公司業務績效,未盡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