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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糾正案指出:三十八年間,陸軍第三總醫院遷台時,奉令撥借台中醫院病房,另搭蓋克難竹屋二十八棟,供臨時收治傷患官兵使用,當時立約訂明借用房舍不作醫院業務時,應無條件歸還,但陸軍第三總醫院於四十六年至四十八年新蓋院舍落成後,除遷讓病房三棟歸還台中醫院外,餘?

  • 日期:88-08-20

  糾正案強調:本案係為依法處理非法占用公有土地及拆除違建物以收回土地,對於違建物之拆遷,法令上並無補償之依據,故以救濟金、自動拆遷獎勵金及加發獎勵金等名義,發給違建戶補償費,自屬無法令依據。台灣省政府罔顧拆除違建物法令上無補償之規定,遷就省議員之調處結論,援引不適當之法令,或無屈從討好之意,惟不依法處理,殊屬玩忽法令,措施失當。台灣省政府為解決台中醫院位於台中市民生路段之非法占用戶積年陳案,經審慎決定動支經費,提起拆屋還地訴訟,並經法院判決勝訴確定,原應即依法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卻遷就民意代表調處結論,不當援引法令,濫用鉅額公帑,以救濟金及獎勵金名義,發給非法占用戶補償費,斲傷公權力至鉅,並且遭致執法不公非議,更為政府處理非法占用公有土地及拆除違建物案件,開了不良特例,洵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