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教育及文化、交通及採購等四委員會會議,本(六)日通過並公布馬委員以工、廖委員健男所提糾正:「台灣電力公司等於八十八年二月九日,辦理第三核能發電廠燃料運輸勤務,未能落實『安全檢查』,重要環節間又乏交互查核機制,致未及時?

  • 日期:88-08-06

  該案糾正理由計有:
  放射性物質運輸未能落實「安全檢查」,重要環節間台灣電力公司、保二總隊、台灣鐵路管理局未能交互查核。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發「輻射防護人員證明書」尚乏母法授權。
  緊急處理程序未盡周延、緊急應變之指揮協調未臻合理。
  台電公司執行輻射偵測後十四小時,原能會方執行複測,顯然未盡證據保全之責任。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法令老舊,修法時程延宕。
  原能會及台電公司雖己檢討改進缺失,並議處失職人員,惟改進措施仍欠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