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指出:張玉璐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日凌晨一時,在新竹市與台北家人電話聯絡,將領錢返家過年後,即離奇失去音訊,行方不明。張女之母江修蓮,認事有蹊蹺,乃於二月二十六日向張女戶籍所在地之台北縣警察局淡水分局三芝派出所報案,嗣張女之姐張玉瑩,又查悉在張玉璐失蹤三日內,其在新竹市之銀行存款,遭三名不明身分男子,先後多次以提款機盜領一空,而於三月一日向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請求查處。但該二派出所分別以「離家出走」、「無盜領事實」為由,列為行方不明人口查尋,未製發三聯單,亦未以刑案進行調查,迨至四月十八日張玉璐之座車被發現在桃園龍澤鄉三水村大北坑山區,遭人破壞焚燬後,新竹市警察局始組成專案小組查辦。
糾正案表示:該二派出所處理本案,未能依據家屬提供之資料詳實記錄,並自行認定為「離家出走」、「無盜領事實」,顯有心規避,未立即反應妥適處理,且受理報案時,未能體會家屬焦慮之心情,消極推諉之態度,引起家屬之不滿,有違警察為人民褓母職責,確有詳加檢討改進之必要。
糾正案強調:該二派出所對於本案重重疑點,徒以非本人報案,金融卡未報遺失等詞,而不願製發報案三聯單,列為刑案偵辦,若非有意避重就輕,匿報刑案,即係專業訓練不足,欠缺刑案警覺性,有待檢討改進。另本案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受理報案後,未向銀行調閱提款錄影帶,對張玉璐座車不見部分,更隻字未提,未作任何處理。迨八十八年四月一日該局第二分局刑事組,始至玉山銀行調閱二月二十日提款機營運錄影帶,但因保存期限己過,而被重新錄製,錯失重要線索與證物,新竹市警察局貽誤辦案第一時機,殊屬不當。
糾正案復指出: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花蓮縣鳳林鄉發現一無名女屍,經江修蓮辨認,認可疑為張玉璐,但新竹市警察局卻未立即聯繫法醫研究所,取得該女屍體,迨五月二十八日始由該局派員至法醫研究所取回檢體鑑驗。雖鑑驗結果確定非張玉璐,但刑案之偵查首重時機,新竹市警察局疏於聯繫,致延擱十一日始進行鑑驗,仍值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