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指出:行政院環保署對於「有害廢棄物」,經中間處理後,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輸出境外,欠缺法令規範;於八十五年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方案」,己將「爭取加入巴塞爾公約」列為施政項目之一。惟環保署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公告之「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列管品目」,並未將汞或汞化合物列入其中,顯見環保署施政未與國際同步,行事難謂積極。
糾正案表示;台塑公司汞污泥固化體,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委由偉毓企業有限公司,向高雄關稅局中島支局呈報運輸柬埔寨水泥塊一批,計三千包,總重二、0九三公噸。高雄關稅局雖非環保專業機構,惟本案「出口報單」係以水泥塊名義輸出,常人對貨主花費龐大運費,運送該等毫無價值且無必要外運之水泥塊,不免起疑,況環保署為增進海關人員辨識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能力,曾於八十六年舉辦「巴塞爾公約及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出入管理說明會」、「有害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講習班」,亦編印「海關人員判定疑似有害事業廢棄物指引手冊」,然高雄關稅局對此有悖常理之水泥塊,竟毫無警覺,違失之咎甚明。高雄縣環保局於台塑汞污泥啟運離境後,未能立即呈報環保署,協調國防海岸巡防司令部、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於領海內予以攔截,令其返航,或協調外交部,去電柬國轉知該國海關不准其卸貨,僅消極陳轉公文至環保署及採取事後之稽查處分,然於事無補,高雄縣環保局欠缺積極行政與善盡通報之責,核有違失。
糾正案復強調:以台塑公司資本之雄厚,尚無力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更遑論一般中小企業。宥於成本因素,為數眾多之中小企業,並無力迅速轉型,改採清潔生產技術,環保署與經濟部工業局對此知之甚詳。惟自廢棄物清理法於六十三年公佈迄今,己屆二十五年,於最終處置場不足情形下,仍准許廠商自行委託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除、處理,其結果僅達成廠商責任轉嫁目的,部分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所清除之事業廢棄物,則任意傾棄、四處流布,毒害擴散至山區、水源區,危害公共安全,莫此為甚。環保署為環境保護之最高主管機關,卻未主動積極輔導台塑公司解決問題,坐視台塑公司之汞污泥於境內、境外處理皆受挫之消息,廣為流傳,持續傷害我國國際形象,環保署顯然欠缺現代化政府應有之積極行政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