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指出:郵政總局於六十二年三月十三日,自訂郵政退職員工或遺族居住宿舍辦法,該辦法第三、第四條規定,郵政退職員工可(免費)續住宿舍,其居住期限,依支領退休金或撫卹金之期限為期限,核與行政院五十六年十月十二日五十六人字第0八五三號令規定:「准予暫時續住宿舍之退休人員,係指依法任用並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之公務人員而言,不適用准予暫時續住宿舍之規定」不符。
糾正案表示:郵政總局明知青潭眷舍位於辦公場所範圍內,且都市計畫使用分區非屬住宅區,依有關規定,不得改建處理。惟郵政總局竟於民國六十九年擅自允諾原眷戶就地改建(平房、二樓)或已建讓售(四層住宅)予現住戶,顯屬漠視法令,核有嚴重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