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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謝委員慶輝所提糾正:「交通部郵政總局違背相關法令,訂定郵政退職員工或遺族居住宿舍辦法,准許退職員工續住青潭眷舍迄今,並於六十九年同意該眷舍以就地改建或已建讓售予現住戶,核有違失」案,由本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

  • 日期:88-07-20

  糾正案指出:郵政總局於六十二年三月十三日,自訂郵政退職員工或遺族居住宿舍辦法,該辦法第三、第四條規定,郵政退職員工可(免費)續住宿舍,其居住期限,依支領退休金或撫卹金之期限為期限,核與行政院五十六年十月十二日五十六人字第0八五三號令規定:「准予暫時續住宿舍之退休人員,係指依法任用並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之公務人員而言,不適用准予暫時續住宿舍之規定」不符。
  糾正案表示:郵政總局明知青潭眷舍位於辦公場所範圍內,且都市計畫使用分區非屬住宅區,依有關規定,不得改建處理。惟郵政總局竟於民國六十九年擅自允諾原眷戶就地改建(平房、二樓)或已建讓售(四層住宅)予現住戶,顯屬漠視法令,核有嚴重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