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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委員會會議本﹝二十﹞日下午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羅委 員文富所提「糾正省屬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參加台北縣板橋 市新板橋車站土地投標案,承辦人於內部作業時,將以『坪』為計價單位, 嗣後並將之直接移填入以『平方公尺』為單位之標單上,?

  • 日期:87-01-20

  糾正案文指出:查台北縣政府地政局標售板橋市新板橋車站特定專用區
第一期市地重劃區抵費地、第二期區段徵收區可標售地,於公告中之基地面
積係以「平方公尺」為單位,投標須知亦載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單,填寫
投標地號、每『平方公尺』單價::。」,而投標單上亦註明「每『平方公
尺』標價金額」。然台開公司自本案評估報告、審議小組決議至內部標價簽
呈由下而上,均未採用公制即「平方公尺」計算單價,明顯浪費人力及資源
之問題,致發生誤填標單之嚴重疏失,以高於原預估承購金額達近八十三億
元之價格得標之情事,嚴重浪費公帑;縱該公司欲適應社會通俗及市場需求
,改以民間習慣之「坪」為面積計算單位,亦應將以「坪」計算之面積及單
價於括孤中或備註中記明。足見該公司內部管理鬆散,相關人員行事草率,
且未謹慎切實依法執行公務,難辭違失責任,該公司今後應依規定採用公制
為面積計算單位,並加強作業流程之控管複核,以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糾正案文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