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葉宜津、王麗珍、張菊芳
原農委會水保局(於112年8月1日起改制為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下稱原水保局)所屬機關秘書及課長等多人長期與廠商間有不當飲宴關係、常態性不實申請出差及請領差旅費等問題,存有風紀違失情形,上開違失人員嗣經原農委會移請懲戒法院審理,並經臺中地院111年8月30日一審判決及臺中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4月25日駁回上訴(111年度上訴字第2971號),判決宣告「不違反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賄賂」及「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受有期徒刑最低1年10月,最高9年6月,並分別諭知褫奪公權1年至5年不等,斲喪機關聲譽及公務員形象,難辭怠失之咎。
監委葉宜津、王麗珍、張菊芳調查發現,原水保局對所屬機關秘書及課長等多人涉嫌集體收賄、喝花酒等風紀違失狀況渾然未察,廉政監督未盡積極,防貪查弊之機制洵有漏洞,致使渠等藉職務上行為衍生不法弊端,招致訾議;另對於水土保持工作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件之工作分派,並未明訂分派標準或原則,致使分案缺乏客觀管控及管考機制,亦造成部分廠商受託測設監造工程案件總金額逾契約約定經費上限,核有違失,提案糾正,經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12年8月2日通過,要求農業部督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