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8.2萬名失聯移工隱身躲藏四處打黑工,他們流落異鄉賭一個賺錢、脫貧的翻身機會,監察院呼籲政府在查緝失聯移工時更應該看見這群異鄉人的人權困境

  • 日期:112-07-27

監察委員:王美玉、趙永清、王幼玲、紀惠容

失聯移工原本懷著賺錢的憧憬,飄洋過海來到臺灣貢獻勞力、換取報酬,改善家鄉的經濟生活,殊不知迎來的卻是流落異鄉、四處打黑工的處境,到底什麼原因,迫使或者誘使他/她們成為沒有身分的人?究竟為了什麼,讓他/她們選擇從此提心吊膽、隱身躲藏的這條路?
 
根據最新統計發現,移工在臺人數已經逼近74萬人,成為我國常態的補充性勞動力。但在大量引進移工之下,移工失聯情況也漸趨擴增,卻不見有效改善。111年一年內移工失聯新增人數創下新高,達到4.1萬人,仍滯留在臺的失聯移工人數也超過了8.2萬人。讓我們不禁要問:不斷擴大開放(註1)、鼓勵轉換中階技術人力(註2)、加強查緝,真的就能夠改善移工失聯的現象嗎?
 
為了解答這些問題,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決定由監察委員王美玉、趙永清、王幼玲、紀惠容,進行「影響移工失聯之結構性問題」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
 
這項研究案透過文獻分析、諮詢學者專家、焦點團體座談(註3)、訪談33名失聯移工、實地訪視(註4),並與地方政府(註5)、中央相關部會進行座談、拜會越南駐臺辦事處(註6),也親赴越南當地考察,訪談移工、越南仲介業者及政府部門人員後,提出調查研究報告,並且在112年7月18日經過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審查通過,函請行政院參處。
 
4位監委指出,「失聯」只是移工在遭遇不合理的薪資待遇、工作環境、勞動條件、工作與收入不如預期、適應不良或者求助無效等等問題與處境時,做出選擇的結果,而這些因素的背後,涉及產業缺工問題及政府管理措施的缺漏。
 
【問題一:國內產業缺工衍生非法僱用需求,造成非法工作賺得比合法還多的奇特現象】
國內產業的缺工問題衍生了非法僱用需求,對於移工發生失聯產生極大的拉力。移工為了多賺一點錢,不惜淪為失聯移工,而飽受缺工、僱工不易的雇主,也迫不得已冒險走向非法僱用一途,讓黑工市場更加活躍,也讓不肖仲介有機可趁。除了勞動力不足之外,我國引進移工也面臨了來源國經濟崛起的挑戰,以及亞洲鄰近國家搶工的威脅。但政府相關部門沒有掌握評估現況與需求,也未能妥善規劃人力資源,以致相關因應措施顯得零散,難以有效解決現階段各項產業面臨迫切的勞動力需求。
 
【問題二:非法工作雖然辛苦,但薪水比較高,6到10個月就可以還清仲介費】
4位監委指出,造成移工發生失聯的主因,仍是與過高的仲介費有關,而這個現象在製造業中的越南籍移工身上最為明顯與嚴重。他們支付了高達美金4,500元至7,000多元的費用,甚至有被收到8千元,遠超過越南政府所規範的標準,但為了來臺實現淘金夢,加上受到仲介以高額加班費、不正確的訊息所吸引,於是貸款、借錢,甚至不惜抵押房屋,支付來臺工作的鉅額費用,當中還伴隨極高的貸款利率,以及網絡科技與牛頭招工型態不斷疊高的仲介費用,導致移工一到臺灣,清償欠款成為首要之務,當發現收入不如預期,無法依照期待償還債務時,失聯便成為移工另謀出路的選擇。因為只要能躲過查緝打工6到10個月,就可以還清仲介費和貸款。他們說「就賭一個機會,還清後可以自由工作、薪水也高」。
 
【問題三:到底是缺工?還是缺「便宜」、「不必休息」的人力?】
開放移工可以從事的工作,是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時「即使以高出基本工資許多」的薪資標準,國人也都不願從事的3K工作(註7)。但弔詭的是:產業主管機關和雇主紛紛疾呼產業確實缺工,儘管祭出高薪當誘因,也找不到(國)人,卻對引進的移工只願支付基本工資。此外,由於聘僱過程的不透明,許多移工都有著「來臺之前不知道自己來臺後將要從事的工作內容」、「來臺後的實際工作內容,與在母國時所知道或簽約的不同」等類似經驗。因此,移工當遭受不合理的勞動條件、對待,或者來臺後發現實際工作內容不相符,又不能自由轉換工作時,所能選擇的唯一手段,就是失聯成為「無身分的人」。
 
另外,家庭看護移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政府雖已將每月薪資調高至2萬元,但仍遠不及法定基本工資,加上工時長、也幾乎全年無休、照顧負荷又大,以致家庭看護工成為失聯移工。
 
【問題四:轉換工作困難重重,造成移工的不利處境】
4位監委發現,在現行嚴格的條件下,移工不能隨意轉換雇主,只好繼續忍受雇主的不合理對待,即使雇主合意解約,但轉換作業程序繁雜,也必須透過仲介公司,這些都更加惡化移工的不利地位,不僅增加強迫勞動發生的可能性,也迫使移工選擇「從合法雇主轉換成非法雇主」。
 
此外,移工期滿不續聘而需尋找新雇主、新工作,也是困難重重,因為仲介掌握大多的工作機會或資訊,當有不肖仲介違法向移工收取「買工費」,也就是移工要再花錢買一份工作,還背負著高額仲介費的移工若不願支付,只能甘冒風險選擇失聯,而失聯後的工作機會多,更容易轉換工作。
 
【問題五:語言溝通的障礙,也會促使移工發生失聯】
相較於日本、韓國及新加坡都要求移工必須通過語言能力檢定,我國並無特別要求,但4位監委從訪談中,清楚看到溝通障礙也是將移工推向失聯的原因,特別在家庭看護移工身上最明顯,移工說到:「阿嬤講話我聽不懂,阿嬤就很生氣」、「阿公阿嬤在吵架,我聽不懂,很害怕」。而移工也因為不諳國、臺語,在工作與生活遭遇挫折時,沒有辦法直接與雇主或被照顧者溝通,必須仰賴仲介,但當仲介沒有即時居中協調,也促使移工失聯。
 
【問題六:雖然有1955專線,但移工還是求助無門】
移工都知道遭遇問題、發生爭議或受到不當對待時,可撥打1955專線,但經常反映申訴沒有效果,而這些求助的負面經驗經口耳相傳後,導致更多的移工不相信1955專線,當遭遇問題時便直接選擇離開成為失聯。
 
【問題七:仲介管理不善和不肖仲介從中牟利】
移工在工作遭遇問題、受到不合理對待,或不適應工作而想轉換雇主時,第一時間會尋求仲介的協助,但仲介卻勸移工「要忍耐」,或者不予理會、漠視移工的求助,也導致移工選擇失聯。另外也有仲介利用外籍漁工對臺灣環境生疏,不諳法令、不通語言的弱勢處境,刻意把合法引進的外籍漁工通報為失聯,再轉換至其他雇主遭勞動剝削,也有雇主將移工全權任由仲介任意派遣調動工作場所。
 
【問題八:失聯後有了自由、也可以組成家庭、生育下一代】
根據統計資料,介於25-44歲的移工占了8成左右,正處於成家、育齡的階段。監察院在去(111)年所完成的「農業缺工與農業移工案」調查報告中,就指出失聯移工落腳扎根在農村、山裡,組成家庭,孕育下一代,移工失聯後換取到自由的生活與較高的報酬,也能與配偶與孩子同住一起。
4位監委從這項研究案再次印證,移工選擇失聯除了出於經濟因素的考量、面對惡劣/不友善的勞動條件之外,家庭團聚也是原因之一。就有失聯移工說到:「非法工作比較自由,自由對我們而言,很重要,住宿舍要被管制時間」,也有女性家庭看護移工在懷孕後決定失聯,換取家庭生活。
 
【問題九:人際網絡及網絡科技發揮了推波助瀾的效果】
4位監委發現,社群媒體、人際網絡對於移工選擇失聯,有推波助瀾的影響與效果,這些移工失聯後在朋友或LINE群組的介紹下,都能輕易在臺灣四處移動找到工作,而在越南籍移工身上,人際網絡關係更扮演了相當重要的關鍵因素,甚至在臺灣有許多越南新住民,擔任媒介從中穿針引線介紹工作,讓移工在失聯後容易找到工作。
 
【問題十:這些移工只是想賺更多的錢,並不是作奸犯科】
移工因來自原生國的經濟與生計,與來臺工作後的種種困境,可能在尋求同鄉或友人的認同與支持時,被拐騙、利用,或失聯後因生活苦悶,吸食毒品,或走偏門當山老鼠,想賺取更高薪資。
 
【從政策面、預防面及查處面提出10項建議】
最後,四位監委王美玉、趙永清、王幼玲、紀惠容提出10項建議:
一、在政策面,建議行政院督促國發會發揮功能與影響力,積極建立跨部門的協調整合機制,掌握未來勞動力供需變化趨勢、釐清需求缺口的實況與癥結原因,積極規劃短、中、長期的人力資源,也要務實檢討現在規劃或推動中的人力政策,是否符合產業發展所需,同時與企業共同合作,優化勞動條件,並且對於目前推動的「留才久用方案」,持續滾動檢討,以利補實人力、紓緩缺工問題。

二、在預防面:
(一)行政院發布的「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沒有具體行動、時程或關鍵績效指標,應參考相關國際人權標準,依不同產業類別特性,訂定各企業可共同遵循的人權基礎與明確的規則,並採取多元的手段,挹注消費者與投資人的影響力,要求企業遵守。
(二)行政院應督促勞動部及有關部會積極與現有的移工來源國協商對策,包括降低移工來臺前的經濟負擔、協助我國雇主直聘選工、加強對我國語言及文化瞭解、共同減少對來臺後所要從事工作內容的認知落差;並且積極開發新的移工來源國。
(三)「移工零付費政策」已經是勞動趨勢,也是現實。不僅是母國的仲介費,現行我國仲介也可以合法向移工收取服務費與膳宿費,都是背離國際勞動標準的「雇主支付原則」,影響國家人權形象。
(四)行政院應督促有關部會積極介入移工的起薪標準,依各業特性確保移工享有合理公平的待遇,並且積極介入家庭看護移工與雇主簽訂書面勞動契約的範本制定,主動提升對家庭看護移工的權益。
(五)勞動部應正視現行轉換雇主的限制讓移工落入種種的不利處境,研議朝著逐步放寬移工得自由轉換雇主的方向進行修法,給予移工合理的勞動保護。
(六)勞動部應強化移工轉換雇主相關資訊的公開透明程度,並且確保即時性與真實性,同時網站平臺能便利、友善雇主與移工使用,並研議運用現有直接聘僱中心、就業服務站建立媒合機制,逐步弱化仲介對於移工的支配,提升對移工的保護。
(七)勞動部應檢討強化1955專線的諮詢與申訴功能,並重視與建立移工的社會支持系統。
(八)行政院應督促有關部會保障移工自由選擇住居所的權利、正視家庭看護移工每週至少1日休息的重要性,並採取實際行動確保移工包含自由在內的基本權益。
(九)勞動部應積極介入與分擔對於移工輔導管理的任務,提高仲介進入產業的門檻,並建立仲介良性經營的鼓勵或誘因機制,以及配置充分且專業的人力加強管理與落實查核,杜絕移工遭不肖仲介的剝削及不當對待。
 
三、在查處面,內政部移民署應加強對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的查處,並持續提升查緝技巧與蒐證完整度,確實打擊黑工市場剝削失聯移工;此外,內政部警政署並應整合其他部會資源有效宣導,預防移工落入犯罪。
 
附註:
  1. 勞動部為解決產業缺工問題,112年6月15日放寬調整各產業雇主聘僱移工資格,預計增加2.8萬名移工。
  2. 勞動部111年4月30日推動「移工留才久用方案」,希望留用在臺優秀且成熟的外國技術人才,在最短時間內補充所需人力。
  3. 2場為NGO團體、1場為人力仲介團體。
  4. 包括:勞動部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桃園機場第三航廈工程現場(專案引進的1,951名移工,已經有3成發生失聯)、義美食品公司、臺中東協廣場。
  5. 包括: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高雄市及彰化縣等5個地方政府。
  6. 我國外交部網站上正式用語為「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Vietnam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Taipei)」。
  7. 辛苦、骯髒、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