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發布的「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沒有具體行動、時程或關鍵績效指標,應參考相關國際人權標準,依不同產業類別特性,訂定各企業可共同遵循的人權基礎與明確的規則,並採取多元的手段,挹注消費者與投資人的影響力,要求企業遵守。
(二)行政院應督促勞動部及有關部會積極與現有的移工來源國協商對策,包括降低移工來臺前的經濟負擔、協助我國雇主直聘選工、加強對我國語言及文化瞭解、共同減少對來臺後所要從事工作內容的認知落差;並且積極開發新的移工來源國。
(三)「移工零付費政策」已經是勞動趨勢,也是現實。不僅是母國的仲介費,現行我國仲介也可以合法向移工收取服務費與膳宿費,都是背離國際勞動標準的「雇主支付原則」,影響國家人權形象。
(四)行政院應督促有關部會積極介入移工的起薪標準,依各業特性確保移工享有合理公平的待遇,並且積極介入家庭看護移工與雇主簽訂書面勞動契約的範本制定,主動提升對家庭看護移工的權益。
(五)勞動部應正視現行轉換雇主的限制讓移工落入種種的不利處境,研議朝著逐步放寬移工得自由轉換雇主的方向進行修法,給予移工合理的勞動保護。
(六)勞動部應強化移工轉換雇主相關資訊的公開透明程度,並且確保即時性與真實性,同時網站平臺能便利、友善雇主與移工使用,並研議運用現有直接聘僱中心、就業服務站建立媒合機制,逐步弱化仲介對於移工的支配,提升對移工的保護。
(七)勞動部應檢討強化1955專線的諮詢與申訴功能,並重視與建立移工的社會支持系統。
(八)行政院應督促有關部會保障移工自由選擇住居所的權利、正視家庭看護移工每週至少1日休息的重要性,並採取實際行動確保移工包含自由在內的基本權益。
(九)勞動部應積極介入與分擔對於移工輔導管理的任務,提高仲介進入產業的門檻,並建立仲介良性經營的鼓勵或誘因機制,以及配置充分且專業的人力加強管理與落實查核,杜絕移工遭不肖仲介的剝削及不當對待。
三、在查處面,內政部移民署應加強對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的查處,並持續提升查緝技巧與蒐證完整度,確實打擊黑工市場剝削失聯移工;此外,內政部警政署並應整合其他部會資源有效宣導,預防移工落入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