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紀惠容
監察委員紀惠容調查「烏坵守備大隊對於蘇士整理光化庫房受傷卻拒發因公負傷證明等情」案,指出該隊認定因公負傷之標準不一,執意官兵執行勤務必須以指定時間、地點及任務為限之作法,欠缺佐證資料,亦乏法規依據,另外其調查過程,過於草率失衡;加以該隊醫務所X光機的保養檢查作業流於形式,未發現損壞情形,均有損蘇士及國軍官兵權益。該案經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議通過,要求國防部海軍司令部督同所屬確實檢討改進。
紀委員指出,該隊認定蘇士非屬因公負傷之主要原因為其當時所執行的工作(即整理光化庫房),並非為前1日軍方所派遣的業務,亦非為當日現場幹部交辦之任務。但是,此認定欠缺佐證資料,亦乏法規依據,更有違常理;且該隊現任大隊長於本院約詢時說明:「烏坵基地24小時基本上都是備戰狀態,原則我們都會儘量以因公受傷來考量。」顯見,該隊就官兵是否因公負傷之認定標準不一。另外,蘇士自93年5月16日至烏坵守備大隊服役起,即負責區分隊光化業務,該庫房整理作業當為蘇士職責無誤,何況該隊要求其必須於2週內就110年2月24日二級校閱結果關於光化業務所列缺失,完成改善並接受複檢,蘇士自有整理光化庫房之必要,難認其非屬因公負傷。
另外,烏坵守備大隊對於蘇士於110年3月2日整理光化庫房跌落受傷事件之調查,僅訪談值星官及區隊長2員即認定非屬因公負傷,且明知其與蘇士雙方說詞迥異、各持己見,卻全然採認該2員說詞,未有其他釐清作為。本院調查發現,前大隊長於本院約詢說明:「他們(指值星官及區隊長)都表示,『沒有印象』派蘇士去執行光化庫房整理。」另值星官110年8月19日曾向蘇士表示:「時間過這麼久 要回頭想也會有出入(指蘇士有否向值星官請士要去整理光化庫房)」,則既然值星官當時記憶已模糊不清,則接續於110年9月軍方調查中所表示,沒有派遣蘇士去整理光化庫房等說詞,自難以採信。要言之,烏坵守備大隊對於蘇士是否因公負傷之調查結果,難昭公信!
紀委員進一步說明,蘇士於110年3月2日受傷送至營區醫務所後,因X光機故障,肇致無法於第一時間得知其腰椎受傷情況,該隊對於X光機的保養檢查作業,流於形式,致未能於例行保養作業過程中發現損壞情形,且已知X光機損壞後,次日所進行之保養檢查,仍未有損壞情形之相關紀錄,記載不實,確有欠當。
最後紀委員表示,蘇士於國軍高雄總醫院診斷為「腰椎第一節壓迫性骨折」並進行「椎體成形術」手術,選擇自費醫材且有簽署自費同意書,國防部指稱蘇士的情況,未符合104年9月23日修頒之「國軍官兵因公負傷醫療費用補助規定」關於赴「非國軍醫院」治療相關補助,尚屬有據;但是,依106年8月22日國軍高雄總醫院官網公告關於醫療費用補助之作業程序及原則指出:「國軍官兵因公受傷,於民間醫院治療者,應依健保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另全民健保不給付之醫療費用,得辦理申請補助。」所以海軍司令部應再行檢討蘇士自費醫材費用補助或其他專案補助之相關事宜。此外,國防部對於因公負傷未達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者,訂有相關慰問規定,所以海軍司令部允宜考量蘇士是否符合「國軍人員因戰公傷亡慰問實施規定」予以合理慰問或其他專案補助,以符該規定關於安定軍心與激勵士氣為目的之訂定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