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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一對王姓母子長期受粘男家暴,於110年7月28日向彰化縣洪堀派出所求助時遭員警不當處置,違反警察機關處理家暴案件作業流程,致其求助未果後受更嚴重家暴。事後王女向主管機關投訴該所處置不當卻未獲正視,最後轉而向網紅求助揭發本起案件,經監察院調查該警局確有重大違失。另彰化縣政府對長期受虐之王童,也未善盡保護職責,社會安全網顯有漏洞。監察院提案糾正彰化縣警察局及彰化縣政府,並促請內政部警政署、教育部及彰化縣政府確實檢討改進相關缺失,以維護兒童及受暴婦女權益

  • 日期:112-02-22

監察委員:葉大華、紀惠容

「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而是嚴重的犯罪行為」。家暴防治法通過施行已23年,然我國家暴通報件數逐年攀升,從109年的12.8萬件至110年已達到14.9萬件,其中「婚姻、離婚或同居關係暴力」占近5成。彰化縣一對王姓母子長期遭受粘男家暴,王女於110年7月28日因無法繼續忍受又遭施暴,向彰化縣洪堀派出所求助時卻遭不當處置,致其求助未果後受更嚴重家暴,最後轉向網紅正義哥求救方揭露整起案情,包括其子王童於110年3月間遭粘男狠心用腳連續踹倒7次、還出言恐嚇「不准哭」、「你眼淚給我掉下來試試看」的施暴影片也曝光,引發國人高度關注。

監察院調查指出,王女110年7月28日向彰化縣鹿港分局洪堀派出所報案求助時,該所及相關警察機關處理該起案件不僅輕率不當也違背法令規定,致使王女遭受粘男更嚴重的家暴,該警局確有重大違失。而王童自109年間遭粘男多次施虐致傷,甚至右側眼瞼受有撕裂傷而到醫院急診進行縫合手術,但彰化縣政府社會處始終只將王童視為目睹兒,未能及早發現其受虐處境給予必要之保護,使其人身安全飽受威脅,社會安全網顯有漏洞。監察院內族、衛環委員會聯席會議於21日通過監委葉大華、紀惠容提案糾正彰化縣警察局、彰化縣政府,並促請內政部警政署、教育部、彰化縣政府對於處理家暴及兒虐案件的第一線人員,應強化對於《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應獲得「特別保護及照顧」、《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婦女應獲得免於遭受「暴力對待」的認知,落實相關教育訓練與家暴案件處理程序。

【洪堀派出所員警處置前後僅六分鐘且違反作業規定,其列管及督導機制失靈,有嚴重違失】
監委葉大華、紀惠容指出,王女於110年7月28日下午遭粘男要脅四處借錢、逼迫搬石塊,王童也被粘男強迫罰站在屋外,粘男還不斷拿石頭丟砸並威脅:若放下石塊就打死她和王童。王女趁隙將粘男鎖於門外後,去電洪堀派出所找胡姓員警報案:「拜託趕快來救我,粘男要發瘋了」,希能在第一時間得到警方的救援。

然胡員接獲電話後,並未報告勤務指揮中心及該所主管,便逕自指派柳姓及方姓員警前去處理,胡員甚至私下聯絡粘男友人A男到場排解該起家暴案。而柳員及方員抵達後,未查明清楚並親見確認當事人安危,前後僅停留6分鐘因臨時受理其他交通案件,便輕易託付給不具處理家暴案權限的A男處置隨即離開現場,之後未再聞問也未通報家暴案件,當日也未登載工作紀錄簿,致使案件完全脫管,王女更因求助未果後再度遭到粘男暴力對待。另外,胡員在當天晚間8時去電A男、而非報案被害人王女確認是否還需要警方協助,事後還指責王女向其他警察機關檢舉。其於監察院啟動調查後,更移除關鍵的通話錄音檔案。

兩位監委表示,上述員警違反受理案件管制程序、警察機關處理家暴案件作業規定等諸多違失,包括找加害人友人當和事佬排解喬事、用目測判斷現場無立即危害即認非家暴案件,而當日代理之副所長也毫無所知,所長事後得知也未能補救處置,凸顯該所列管、追蹤及督導機制完全失靈,皆有嚴重違失。

【彰化縣警察機關未善盡維護王姓母子人身安全,也未正視王女投訴意見,凸顯警察人員處理家暴案件專業知能薄弱及偏誤,施訓內容與實務有落差】
2位監委再指出,王女求助未果再遭粘男家暴後,轉往其他轄區向110報案。鹿港分局福興分駐所雖受理該起家暴案,但未依規定交付被害人安全計畫書。又,王女報案後回到娘家,因粘男仍到附近不斷叫囂、嗆聲,只能再度求助警方,但洪堀派出所員警及鹿港分局家防官皆未依規定採取安全保護措施,讓王女及其子仍飽受威脅恐嚇。此外,110年7月30日洪堀派出所林姓員警陪同王女前往粘男住處取回物品,竟要求王女去電A男一同到場協助處理。

王女事後向彰化縣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陳訴洪堀派出所不當處理家暴案件,然鹿港分局、彰化縣警察局皆未能確實查明,只對柳員、胡員及方員分別申誡1次、劣蹟註記;內政部警政署則以彰化縣警察局「已依權責查結」,簽案處置。直到網紅正義哥於媒體揭露本案後,彰化縣警察局才澈查並重新議處,但已錯失時機,損害政府與警察機關聲譽。顯示警政署及彰化縣警察機關未能正視王女投訴,未確實維護家暴被害人之人身安全。

2位監委表示,相關員警在本院詢問時也反映其所受訓練與現場實務狀況有相當落差。凸顯警察人員的專業知能薄弱、觀念偏誤,施訓內容也未能達到效果,亟待內政部警政署積極檢討解決。

【彰化縣政府對王童受虐情事及疑遭不當對待案件,未善盡保護職責;幼兒園對受虐兒缺乏敏感度、教育訓練不足】
調查報告指出,王童自109年間即遭到粘男多次施虐致傷,但彰化縣政府社會處接獲110年7月29日福興分駐所的兒保通報案件後,兒保社工僅1次家訪,就認斷王童過往較無實際受暴情事,屬目睹兒。之後王女110年8月以LINE向兒保社工求助,傳送王童曾多次被粘男虐待致傷的照片,110年12月社會處也再度接獲通報,然皆未給予必要的處置與保護。直到媒體揭露後,彰化縣政府才對粘男提出獨立告訴,有違《兒童權利公約》及我國兒童保護相關法律規定,社會安全網顯有漏洞。

此外王童受虐後身體上有明顯的瘀傷及裂傷縫合,幼兒園教保員雖見到王童有傷,也曾因王童請假而去電王女,卻未能察覺王童受虐情形並採取通報,顯然6歲以下幼童受虐防範保護機制出現漏洞。據統計110年全國教保服務人員僅1,615人次參與研習,涵蓋率僅達2.8%。110年修訂之《幼照法》及《教保條例》課以幼兒園人員通報責任,亟待教育部及彰化縣政府檢討改善,以落實兒童保護工作。

此外,107年8月24日王童接受早療時遭心理復健師拍打大腿、捏耳、扳頭,因而有驚嚇、抗拒繼續早療等身心症狀。然社會處對於該起兒保通報事件,竟視為「醫療糾紛」轉給衛生局處理,後續衛生局也未調查釐清,只憑心理師所說「使用觸覺提醒幫助專心」,認定未違反心理師法。顯見彰化縣政府未能善盡保護兒童的責任,應檢討改進。

【彰化縣政府未能充分保護王女及王童不受家暴的侵害與影響】
2位監委指出,王女曾在107年及108年間遭粘男家暴,彰化縣政府雖2度開案並分別於108年2月間、109年1月間結案,但王女之後仍持續遭粘男施暴,且頻率漸增。又,彰化縣政府在第1次受理王女家暴案件時,只因王女婉拒,而未能對目睹家暴的王童進行評估及輔導。之後王女108年間遭家暴,該府雖由成保服務體系將王童轉介目睹兒服務,但歷次成保服務紀錄皆關注在王女。且當時兒保服務體系只以王童未遭施暴而不予派案處遇,未符兒少最佳利益原則。另王女於110年7月28日遭家暴後就帶著王童至娘家居住,彰化縣政府卻在110年12月10日發布新聞稿說:「從7月29日之後,王女就到社會處所安置的地點」,明顯與事實不符。上述亟待彰化縣政府確實檢討改進,以確保家暴被害人及其子女不受家暴的侵害侵害與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