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王幼玲、楊芳婉表示,根據105年「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需求調查報告」,15歲以上身心障礙者有配偶或同居者占48.59%,18歲以上的身心障礙者超過七成生養子女,足見身心障礙者有親職、婚前與婚姻之教育及生產、育兒支持服務的需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明文規範,應根據身心障礙者的需求,提供婚姻及生育輔導的支持,惟各款服務,非但部會分工未明,所提供的內容貧乏,生育保健的工作內容,更實質造成對障礙者的歧視,於101年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公佈迄今,身心障礙者婚姻及生育輔導的各項服務付之闕如,衛福部漠視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CRPD)規定的身心障礙者與一般人一樣擁有婚姻、家庭、父母身分的權利,核有嚴重疏失。於內少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通過糾正衛福部,並請行政院督導相關衛福部、教育部檢討改進。
調查報告指出,《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3條要求國家確保「身心障礙者得自由且負責任地決定子女人數及生育間隔,近用適齡資訊、生育及家庭計畫教育之權利獲得承認,並提供必要措施使身心障礙者得以行使該等權利」。但是卻發生臺北市一名兩歲男童餓死家中廁所,其母親為年僅20歲的中度智能障礙者,究竟是否有提供該名心智障礙媽媽相關必要服務與支持協助?不無疑問。
王幼玲,楊芳婉監察委員調查發現,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42條第3款規定,在產前、孕期、生產及育兒過程需給予足夠的支持。惟目前並沒有全面建置即時評估的機制,提供有需求的身心障礙女性或父母相關的支持資源。各醫療院所提供的無障礙設備,孕婦衛教手冊或孕產婦衛教課程的教材,未能符合不同障礙者需要,衛福部的改善措施局限在脆弱家庭育兒指導及高風險孕產婦健康管理,難謂適切。
監委同時發現,依據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42條第1款規定,應該提供障礙者兩性交往、性教育及性諮詢,內容包括性生活及性心理的認知知識、親密關係、身體接觸、兩性平等,對18歲以上的障礙者提供身體探索,建立性自主及性行為、性伴侶關係的諮詢服務。但是立法之後,教育部和衛福部皆不認為是該條文的主管機關。校園或身心障礙團體,機構舉辦的教育課程或活動,偏重兩性尊重、預防性侵害事件的自我保護,範圍狹隘,缺乏廣度及深度。
目前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42條第2款由各地方政府的家庭教育機構負責,由於經費不足,運用志工人力,未針對身心障礙者設計專屬近用或易讀教材、教具或課程,忽略障礙者個別及特殊需求,無法適切滿足身心障礙者行使養育子女、承擔家庭責任所需的支持。
監委表示,現行優生保健法與相關子法,其法條名稱及內容對身心障礙者構成歧視,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4款之生育保健服務並未給予欲生育子女的障礙者積極的支持,著重在女性精障及智能障礙者的避孕;對於身心障礙女性的節育調節措施缺乏正確的統計資料,皆有違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規定。
對於本案之案母因未適當養育照顧其子,獨留其子致死,引起大眾關注。中央及各地方政府應以嘉義縣政府辦理此案為鑑,重視身心障礙者「婚姻及生育輔導」的支持服務,建置和教育、衛生等相關單位的轉介平台,並落實跨區域的主動關懷協尋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