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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民權國中在106年12月間,發生一名妥瑞氏症學生於放學後自住家跳樓身亡事件,監察院對此調查發現,民權國中處理該生就讀期間之性平事件,程序明顯違法,且該校輔導管教該生之作法不當,監察院對民權國中提出糾正,並要求重新檢討該校相關人員疏失責任;此外,針對我國各級學校學生自殺/傷行為攀升趨勢,監察院呼籲教育部正視並有效處理

  • 日期:108-05-16

106年12月間,臺北市立民權國中一名具妥瑞氏症的學生(以下稱甲生),於放學後自住家頂樓跳樓身亡,震驚各界,事後甲生家長指訴民權國中對於甲生在校期間之輔導管教作為不當,引起監察院王幼玲委員、趙永清委員與楊芳婉委員高度關注,因此對此案申請立案調查。此案已於今(5/16)日經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通過,對臺北市民權國中提出糾正,監察院並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督飭該校重新檢討校長與相關人員疏失責任。
依據監察院糾正案文,甲生106年9月1日才自國小升讀民權國中,至當年12月7日放學返家後跳樓輕生,就讀國中僅3個月餘;甲生在106年10月就讀期間,涉有違反性平法之事件,依法應由學校調查真相並進行後續之相關審議與輔導,然而,該校竟以「家長已簽署『不申請調查通知書』」為由,未確實調查事件經過亦未提出調查報告,更離譜的是,該校召開性平委員會時,安排案件相關的雙方學生家長共同出席,且命甲生進入會場當眾說明,處理方式全未考量甲生並未成年且具妥瑞氏症之身心特殊性質,已嚴重悖離教育基本法,也違反性平法及防制準則規定,加上該校的性平會議紀錄,均未依正常程序陳核,違反文書處理要點等,民權國中處理甲生涉及之性平事件,違法情節明確,應予糾正。
糾正案文亦指出,學校性平會的任務,是調查處理性平事件,並不包含學生獎懲,然而,民權國中性平會不僅有前述的違失,甚至還以性平會會議決議對甲生實施「抽離於班級外、假日禁足、退出籃球社團、暫停參加晚自習、罰站、每日由家長接送就學……」等處罰,此舉已逾越性平會組織任務,且部分管教作為更屬違反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及「臺北市立民權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同樣應予糾正。甚而,民權國中處理甲生上開事件如此荒腔走板的作法,迄今竟未追究任何疏失人員的責任,監察院明確要求臺北市政府應督飭民權國中儘速重新檢討校長與相關人員疏失責任。
監委提到,甲生在國小即確診具有妥瑞氏症,調查本案時,家長或學校均認為,與甲生的教育與互動,確實需要格外費心;監委指出,「因為孩子特殊,代表家庭與學校間愈需要充分溝通及合作,然而從甲生的事件觀察,民權國中雖然宣稱瞭解甲生有妥瑞氏症,也評估甲生可能合併注意力缺陷的問題,而建議家長帶甲生尋求醫療協助,可是實際上,民權國中對待甲生之方式,『不是真的瞭解妥瑞氏症』,非但未符合兒童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合理調整』原則,甚至部分違反輔導管教學生辦法,對甲生可能比對一般學生還嚴格,致使甲生之校園適應愈發困難,令人感到遺憾。」
依據調查報告,甲生在家便告知家長有自殺之意念,家長將此訊息告訴甲生導師,由導師轉交輔導室處理,然該校賡續除由輔導室教師與甲生晤談外,對於甲生之教學處置,至出事當天仍維持近乎全日抽離於班級外,究竟該校的作法,是否能有效促進甲生斯時之壓力調適,令人懷疑,該校作法更凸顯其面對甲生的自殺訊息,學校內部的教學、管教及輔導三個單位,立場及作法並不一致,無法發揮團隊輔導的效果,應有改善空間。
監察院調查此案期間,107年12月4日臺南市新進國小亦驚傳學童因故自4樓教室跳樓致殘事件,108年4月再傳臺中市有學童在校跳樓;監察院進一步瞭解,依據教育部統計,97-106年高中職以下階段學生自殺/傷件數(如下表),呈現驚人之增加,雖然教育部表示以「友善校園」計畫補助經費辦理自殺/傷預防工作已行之多年,但從統計結果以觀,實難謂學童自殺(傷)行為已見妥善之預防及處理。另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布之106年死因統計結果,106年少年(12-未滿18歲)死因,在自殺部分,與96年比較,提高5.3個百分點(註1),亦證兒少自殺趨勢攀升,值得關注。
鑑於國內校園推動生命教育、情感教育等相關課程多年,復以目前我國人口結構趨向少子化,兒少保護工作更顯重要亦應朝向更精緻化的方向發展,面對年輕學童動輒選擇傷害身體/生命之情況,監察院呼籲,教育部應瞭解真正的原因,設法予以防範,並應訂出明確目標與各方面之有效改善策略。
註1: 取自衛生福利部網站(https://dep.mohw.gov.tw/DOS/cp-3960-41756-1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