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葉大華
臺北市麗山高中A師於109年11、12月間,陸續處罰數名講髒話學生對窗外大喊自己姓名及髒話內容,涉公然侮辱之不當管教,事發時該校已有教育人員知悉,卻未依規定進行校安通報;嗣衍生甲生與A師之民事訴訟事件中,已卸除導師職務之A師又未經核准,自行利用校務行政系統下載與列印案關學生學籍及個人缺曠課紀錄供訴訟使用,涉侵害學生個人資料及隱私;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未能督導該校即時查證與釐清A師不當管教及霸凌經過,引發案關家長質疑及續訴不斷,致全案調查處理時程長達兩年餘,均有違失。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今日(4/10)日通過監察委員葉大華調查報告,依法提案糾正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及麗山高中。
監委葉大華調查指出,麗山高中A師109年11、12月間,於教室內陸續處罰講髒話之數名學生拉下口罩,對著窗外大喊自己的姓名,並大聲罵出不雅字眼等不當管教情事,有相關影音畫面可稽。A師實已涉及強迫學生行「公然侮辱」之管教行為,屬「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所列之違法管教措施,侵害學生人格權。事發時該校已有該校教職人員知悉並前往查看,惟卻未進行校安通報與處理,後經家長檢舉該校方通報及啟動調查。然事後臺北市教育局未本於權責,依法督導、釐清麗山高中調查本案現場處理人員身分、處理經過、通報責任及A師違失行為,竟以「未有學生舉報及承認有人罵不雅字眼,無法得知發生何事,也無法進行校安通報」等顯與事實未符之內容搪塞回應陳情人,招致陳情家長續訴不斷,核有違失。
另A師為其與甲生之民事訴訟事件,自行利用校務行政系統,未經核准即下載與列印甲生學籍及個人缺曠課紀錄,提供士林地院參酌,涉有侵害學生個資隱私。對此,臺北市教育局稱A師係因執行公務涉訟,依個資法提供學生出缺勤資料予法院,惟國教署認定「A師個人民事訴訟並非因公涉訟」,臺北市教育局事後全面檢討校務系統調取個人資料之程序與設定,認洵未考量「A師行為時兼任該校特教組長而未有導師身分」,又未釐明「卸任導師職務後利用學生個人資料是否應明確告知當事人或得免為告知」等事項,處置未臻周延,均核有違失。
監委葉大華表示,麗山高中自110年11月起處理A師對生校園霸凌事件,按當時適用之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該校以因應小組之外部委員E、F、G等3人同時兼任該案「調查小組委員」,雖無違法,卻因該3名委員後續須審查自身撰寫的調查報告,球員兼裁判的調查結果是否能公正客觀不無疑義。經本院比對相關調查及訪談證人資料發現,其中F委員曾於調查訪談案關學生時竟稱:「A師有沒有其實是有點類似激將,希望你們能夠認真?……或許你就想想,其實老師沒那麼壞……」、「A師是為你們好」等語,甚至將甲生就診身心科等個人隱私曝光。顯示F委員有維護A師之主觀立場,有違調查委員之中立性及客觀性。
基此,甲生家長遂於調查過程中向臺北市教育局提出3次請求F委員迴避之申復,並均經三名外聘委員審議認「申復有理由」。惟麗山高中及教育局就甲生家長之陳訴,未審酌採以「調查在場人員、親自檢查錄音檔案與過程」等方式釐清,便駁回甲生家長申請F委員迴避之申請,且仍重複以E、F、G等3人再辦理3次「續行調查」,雖因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對此並無細節性規範,然前開過程已難謂客觀,亦違反被調查人之「審級利益」。
另F委員於霸凌事件尚未調查完成期間,便向家長主動提議召開修復式會議,並由其擔任主持人。經查其此舉似已形成應和解之心證,實有干擾調查以及角色衝突之虞。據教育部規定,修復式正義策略不能代替調查,且應在調查完成確認霸凌事件成立後方輔導當事人修復,則本案於調查期間召開修復式會議,已屬違反規定。教育部允應就本案因應小組委員兼任調查委員,及調查程序中召開修復式會議之角色衝突與召開時機等問題,督同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檢討改進。
監委葉大華說,麗山高中於110年11月共計接獲檢舉A師之10項校園事件調查申請書,經查A師對學生管教方式嚴格且涉及人格羞辱,部分學生與之互動時有衝突發生並關係緊張,甚至藉由大量缺課以避免與其互動,顯示其管教手段產生之效果未必符合教育目的及比例原則。惟因本案適用法令不同,形成2個調查小組同步雙軌進行調查之多頭馬車,未能就A師違失行為做整體性評估,致衍生本案三種調查結果:「逕予結案」、「請行為人參加正向管教研習」、「申誡」等多項受檢舉人質疑之處分。臺北市政府允應本於權責,就本案調查報告中有關陳情人及證人指訴A師不當管教及霸凌事件,督導麗山高中重新妥為查證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