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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輔會福壽山農場事業廢棄物清理、以及該農場與武陵農場施用農藥作業,均有違失,監察院要求改進

  • 日期:114-03-25

監察委員:范巽綠、林文程、鴻義章

福壽山農場未依法取得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許可,即自行清除(處理)垃圾,其中包含有害物質成分之廢農藥容器;另將廚餘及果菜殘渣逕行傾倒,未施作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任意引火燃燒其修整園內之廢木材等行為,均有違失,監察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於114年3月20日通過監察委員范巽綠、林文程、鴻義章所提出之調查報告,決議請退輔會檢討改進,並請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協助遷移福壽山農場內之垃圾轉運站。
 
監察委員范巽綠、林文程、鴻義章根據審計部查核資料進行調查發現福壽山農場有四項缺失,顯示管理不善:
一、農場之國民賓館於112年1月啟用,其全部客房數達100間以上,屬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一定規模事業,惟該農場延遲至113年5月23日提出申請清理計畫書,同年7月29日始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二、該農場將廢農藥容器與一般廢棄物混合收集。
三、該農場逕行傾倒廚餘及果菜殘渣,未依規定施作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四、該農場任意引火燃燒其修整園內觀賞用植栽產生之廢木材。
 
上述行為,致生危害水源水質及環境衛生之虞,對於廢棄物清除處理,均有未當之處。
 
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921地震後中橫公路中斷,大梨山地區垃圾清運困難,福壽山農場提供土地做為臨時垃圾轉運站,至今已超過23年,該轉運站不斷堆積大量垃圾,污染水源水質,經本院於113年11月19日現場履勘後,和平區公所清潔隊立即於同年11月26日完成清除,並填補地坪坑洞鋪設鋼板,提供清潔車輛安全進出。另114年起實施垃圾分類與資源回收。此外,該農場位於「大甲溪流域天輪壩以上水質水量保護區」內,禁止或限制傾倒、施放或棄置垃圾等足以污染水源水質物品,臺中市政府及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儘速完成新的轉運站計畫用地撥用,另行興建符合環保標準之垃圾轉運站,妥適解決該地區垃圾清運的問題。
 
監察委員另指出,福壽山農場應評估比照武陵農場事業廢棄物清理方式之可行性,編列預算委託專業業者專車載送至政府核准之焚化廠處理。退輔會應要求所屬農場推動「源頭減量、資源回收、落實分類」之低碳旅遊,訂定每年減量事業廢棄物之一定比率,以建立友善自然環境,落實環境保護責任。
 
監察委員最後表示,退輔會允應督促福壽山及武陵農場確實依照相關法令規定使用農藥,以避免危害自來水水源水質及水生生物,破壞環境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