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蔡崇義
監察委員蔡崇義調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104年偵字第1576、1896號王忠義被訴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經第一審判決有罪,第二審改判無罪。嗣經最高法院三度發回更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認為案內資料不能證明王忠義涉有殺害直系尊親屬犯行,以112年度上重更三字第2號判決無罪確定等情案,究本案偵審過程是否有違刑事訴訟「人權保障」及「事實發現」等目的?被告如何撕掉「弒母」標籤?乙案,經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1月15日審查通過調查報告,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王忠義被訴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之偵查作為等事宜,函請法務部督促所屬檢討改進見復。並就本案104年4月9日之警詢過程,警方多次以不當話語,影響被告供述之任意性,有違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等情,函請內政部警政署督促所屬檢討改進見復。
監察委員蔡崇義指出:
一、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104年偵字第1576、1896號王忠義被訴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之偵查作為,本院尊重檢察官獨立職權之行使,然本案屬殺害直系尊親屬犯行,為社會矚目之重大案件,且涉及被告名譽之重大損害,自宜慎重。本案於104年7月23日起訴後,嗣於112年11月29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認定被告無罪確定,主要之理由為:1.被告104年4月9日警詢之供述,被告一再否認犯罪,不能認為是自白,亦缺乏任意性。2.檢察官安排被告、陳Ο雅接受刑事警察局之測謊結果,並未判定其2人說謊,可認測謊鑑定方式,並無法證明被告有推落其母親王蔡秀猜下水之犯行,自不能作為被告不利之認定。3.解剖鑑定死者死因及死亡方式部分,經依潘至信法醫師、台大醫學院法醫研究所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等所提鑑定意見,亦無法得出王蔡秀猜為被告推落下水之犯行。
二、本案檢察官逕以不能認為是被告自白,亦缺乏任意性之104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做為起訴之依據。且本案偵查中,業經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之鑑定及刑事警察局之測謊,經測謊鑑定結果並無不實反應,亦即綜合上開國家二大具公信力機關之判定,可認無法證明被告有推落王蔡秀猜下水之犯行,自不能作為被告不利之認定。此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若有疑慮,自應尋求台大醫學院法醫研究所或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等更具公信力之機關,提供進一步鑑定意見,較為妥適。卻轉而委請非屬南投地檢署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榮譽法醫師石台平為鑑定人,並依其個人主觀說明意見採為起訴意旨,此固為檢察官依法之偵查作為。然本案既未尋求台大醫學院法醫研究所或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為補充鑑定,甚至繫屬於南投地檢署,亦捨南投地檢署自有之榮譽法醫師。
三、顯見本案南投地檢署檢察官偵辦104年偵字第1576、1896號王忠義被訴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之偵查作為,逕以不能認為是被告自白,亦缺乏任意性之104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做為起訴之依據。又以非屬南投地檢署榮譽法醫師石台平之鑑定意見,及李Ο明儀測服務有限公司對於被告測謊結果複核鑑定之意見,即推翻上開法醫硏究所、刑事警察局,國家二大具公信力機關之判定,未再尋求其他更具公信力機關之進一步查證,即認定王蔡秀猜係遭他殺,而對於被告王忠義提起公訴,此與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l項之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尚有未合,有違刑事訴訟「事實發現」及「人權保障」之目的,實允宜注意。
四、又本案南投地檢署檢察官委請再鑑定死者死因及死亡方式之石台平法醫師,於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被告殺父母證據薄弱,裁定停止羈押,當庭飭回,全案仍於法院審理中,身為本案受委託之鑑定人,卻不斷在媒體批判,認為本案百分之一千兇殺,其言行實有未當。
五、另本案104年4月9日長達4小時33分之警詢過程,製作之警詢筆錄內容不到4頁,經檢察事務官就該次警詢製作勘驗譯文,對話內容卻長達70頁。而細觀此份勘驗譯文,從錄音初始至3時18分之間,長達3小時許,被告均一再否認犯罪,而警方多次說出「一個人關跟二個人關,對一個家庭來講是不一樣啦!」、「幾天你就瘋掉了……你看你都要瘋掉了,你老婆呢?」、「你老婆受得了嗎。他身體比你更差,不為自己想,要為她想一想,為小孩想一想」、「你都受不了,你太太受得了嗎,漫漫長夜,度日如年。」、「二個人關跟一個人關是不一樣的啦!」之類話語,此已足以影響被告供述之任意性,有違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核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