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王美玉、王幼玲
監察委員王美玉、王幼玲指出,在監察院督促下,衛福部提出「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先行支付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對於身心障礙者被職權安置在社福機構時,若被安置者曾經對扶養義務人施暴,或未盡扶養義務等情形,扶養義務人可免負擔安置費用。
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本月20日通過監委王美玉、王幼玲所提112社調0013號案結案報告,指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遲未修正,因此地方社福機關囿於現行規定,不敢自行免除扶養義務人應負擔的費用。對此,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主管機關衛福部表示,雖然法令尚未修正,但社福機關可以多溫暖一些。為避免各地方社福機關標準不一,或對法令的解釋歧異,衛福部提出相關作業原則,使地方社福機關有明確的依據,解決弱勢民眾的問題。
本案源自新北市周姓民眾的父親,在104年間因燒炭自殺未果,由社福機關以身心障礙陷於緊急危難為由,職權安置在私立社會福利機構。社福機關在106年間尋線找到了周姓民眾,請求周姓民眾為支付父親安置在機構的費用。周姓民眾先前曾與姊姊一同向法院聲請減輕對父親的扶養責任,法院以周姓民眾尚未成年為由,駁回聲請,周姓民眾於是在成年後隨即再提出聲請,但法院卻審理了一年多,又因為法院表示這種扶養責任不能溯及既往,因此審理期間所產生的安置費用,還是要由周姓民眾來負擔。
對此,周姓民眾表示,父親多年前自行離家,成長過程父親沒有支付扶養費用,都靠母親獨力扶養,自己目前還在就讀大學,也因為父親無故離家,很早就開始打工賺錢,現在卻需為父親支付高額安置費,並不合理。
經監察委員王美玉、王幼玲調查,相類似的案例很多,扶養義務人與被安置者因感情不睦或其他原因已不來往,再碰面卻是對簿公堂,而法院對於這種日益增加的案件也疲於奔命,形成社福機關、身心障礙者與法院三輸的局面。事實上,類似的情況也發生在老人方面,當老人陷於緊急危難或生命危險,社福機關依老人福利法規定,一樣必須將老人安置,並尋找扶養義務人出面處理,但不同的是,老人福利法在109年已經修正,若被安置的老人曾經對扶養義務人施暴,或未盡扶養義務,扶養義務人可在社福機關認定下,免除負擔安置費用,不用再委任律師,另外歷經漫長的法律程序。若套用修正後的老人福利法規定,針對周姓民眾還是學生,還沒有謀生能力,老人福利法設有免除負擔的規定,不以周姓民眾必須是低收入戶才有機會免除負擔。
監察委員王美玉、王幼玲表示,本案雖然沒有糾正,也沒有彈劾,但透過監察院的調查,使民眾不必在遙遙無期的修法後才能獲得保護,監察院將持續傾聽民眾聲音,使監察職權發揮大溫暖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