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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林國明、蔡崇義調查明德外役監林姓受刑人殺害臺南市2名警員案,發現矯正署暨所屬明德外役監獄、臺南監獄、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執行相關重要業務均有缺失,提案糾正並要求議處相關失職人員,將相關違失事證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並請法務部督飭所屬確實檢討改進

  • 日期:111-12-14

監察委員:林國明、蔡崇義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111年12月14日通過監察委員林國明、蔡崇義立案調查之「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林姓受刑人(下稱林員)殺害臺南市2名警員」案之調查報告,就法務部、法務部矯正署暨所屬明德外役監獄、臺南監獄、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等單位於本案之違失情形詳予調查,除函請行政院督飭所屬確實檢討改進見復外,亦將「涉嫌外流案發時警用行車紀錄器及非行兇者影像」等相關證據,請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依法偵查,併移請內政部督飭所屬檢討議處失職人員,另「案關通聯紀錄發、受話人是否涉勾串共犯」一節,亦送請法務部轉所屬檢察機關併案偵查續處。
 
監察院立案調查後,調閱法務部、法務部矯正署暨所屬臺南監獄及明德外役監獄、內政部、內政部警政署暨所屬刑事警察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暨所屬第二分局、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等機關查復之卷證資料,並詢問各該機關之業管主管,包括法務部政務次長、矯正署署長、明德外役監時任典獄長、臺南市警察局局長暨第二分局分局長、臺南地檢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及執行檢察官等主管人員。
 
監察院調閱林員母親及案關人員之通聯紀錄發現,林員逾假未歸當日,明德外役監旋即聯繫並通報臺南地檢署,但該署接獲傳真後,由卯股書記官持無法令授權依據之執行檢察官日期章越權代行檢察官職權,未層報或請檢察官親自決定,違反刑罰執行手冊之規定,亦未主動向明德外役監確認訪查實況,迄員警遭殺害事發時,時隔7日仍未發布通緝,衍生憾事,引發社會各界譁然,並質疑發布通緝時機失當,影響查緝時效,戕害檢察機關形象,長期違反規定,案發後始將書記官所持無法源依據之檢察官授權章全部收回,據臺南地檢署執行科檢察官說明,全國地方檢察署執行科均有此運作模式,法務部督導執行業務檢查不周,核有違失;另現行脫逃人犯發布通緝或到案後,相關公文書未副知矯正機關
,亦與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不符,相關執行面未盡落實,亦有違失。法務部允應通盤清查並檢討全國檢察機關是否均依刑罰執行手冊之規定,由檢察官親自蓋章執行,並督導所屬落實將通緝書副本送有關矯正機關。
 
監察委員林國明、蔡崇義調查發現,現行外役監遴選資格審查條件鬆散,法令規範及初、複審之審查機制未臻健全,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林員連犯4件強盜、竊盜案件,嗣獲遴選入外役監時殘刑仍有6年5個月又10天,殘刑過長、脫逃風險因子偏高,法務部矯正署暨所屬臺南監獄等相關執行機關遴選林員入外役監獄審查表評估未盡確實,要難與外役監制度之目的契合,難符社會通念,亦與監獄行刑法及外役監條例的立法意旨有悖;111年8月15日林員逾假未歸後,明德外役監亦疏未通知脫逃受刑人住居所警察機關;又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監、警監控機制亦未落實貫徹,相關協尋機制未盡周全,肇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2名員警遭殺害殉職,相關主管、監督機關,未正視遴選機制存在罅隙之闕漏,並本於權責採行積極作為,均核有重大違失。
 
糾正案文指出,現行外役監遴選資格審查條件鬆散,法令規範不足,初、複審之審查機制未臻健全,頻遭外界譏評為黑箱作業,獲選者多屬特殊身分人士等,造成一般民眾觀感不佳,加深社會疑慮,有失允當。矯正署身為外役監獄之主管機關,未積極研議完善遴選審查機制,對所屬監督不周,核有怠失;本事件凸顯外役監條例、外役監受刑人遴選辦法及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未盡周全妥適,法務部未善盡維護社會安定之責任。
 
監察委員調查發現,本案明德外役監脫逃受刑人洵屬治安顧慮人口,惟查相關主管機關對治安顧慮人口之名籍調查、通報、列管、查訪及防制再犯等作為未盡嚴密落實,各級督導人員復又督導不周,監、警監控機制決議亦未臻落實貫徹,致未能及時查獲並防制危害發生,與首揭相關規定有悖,均核有違失。另本案彰顯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監控機制及人犯脫逃查緝機制亟待強化,俾有效落實治安顧慮人口查訪工作,進而有效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
 
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近10年外役監收容人脫逃、返家探視未歸之案例共計49人,迄今仍脫逃在外之外役監受刑人,尚有1名未歸。且最近5年,自強及明德外役監連續發生20起受刑人脫逃事件,頻率顯著增加,雖多屬無戒護管理下之返家探視未歸案件,然仍易引發民眾恐慌與治安疑慮,恐斲傷矯正機關功能與形象,自難卸內部管理不善、外部督導不周、策進作為不實之咎責;且受刑人「巧立正當理由而規避於指定期日回監」之防制機制未盡健全,洵有未當。法務部允應督導矯正署研議防範「無正當理由而未能於指定期日回監之受刑人」機制,酌情移送檢察官偵查認定,避免受刑人等取巧、勾串、鑽營法令漏洞,變相延長返家探視時間,有損矯正機關廉能形象。
 
監察院調查發現,本事件凸顯警方執勤時,有關雙警執勤、密錄器使用、執勤基本觀念、攜行應勤裝備、越區通報等現行員警執勤裝備與執勤教育訓練事項,洵有強化策進空間,亟待落實檢討改進,主管機關除提供員警執行勤務足堪使用之設備外,亦應全面瞭解員警自購密錄器比率,以防範類似案件再度發生,俾有利還原執勤過程畫面,確保員警執勤安全,內政部允應重視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建議並考量社會期待,督導所屬營造全國員警更友善的執勤環境、健全勤務及績效評核制度,以有效支應警察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之任務;另臺南市政府警局承辦本案偵查相關員警,對於偵查機敏資料未善盡保管權責,涉嫌外流案發時警用行車紀錄器及非行兇者的照片,觸及偵查不公開等規定,案經媒體大幅報導,洵有違失,監察院已要求內政部議處相關失職人員,另將相關違失事證移送檢察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