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蔡崇義、王美玉
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中隊長莊理德於今(111)年3月19日深夜11時許,自鎖槍械室向監委陳情該總隊縱容匿名檢舉,對其不當處分及調整職務,揚言採取激烈手段抗議。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審議通過監委蔡崇義、王美玉提出之調查報告,指出莊理德本可循考績法及相關法令提起救濟,亦可檢具事證向本院陳情,卻採取自鎖槍械室的過激行為,已嚴重違反警察工作風紀,並造成警察聲譽的重大傷害,為最不良的示範,殊不可取。但保七總隊未依規定處理匿名檢舉案件、輕率議處積極任事的警察幹部、將調職處分作為處罰手段,又未編列足夠刑事辦案費用及補充員警應勤裝備,其違失情節重大,故提案糾正保七總隊,及函請警政署檢討改進,以杜絕職場權力霸凌。
糾正案文指出保七總隊之缺失如下:
一、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業務繁重,人員勞逸不均,歷任幹部為強化管理措施,頻遭匿名不實檢控,該總隊於查明匿控內容非屬實情後,未依規定簽結並調查檢舉人真實身分及其動機,亦未側面瞭解幹部屢遭檢舉之原因,卻以被檢舉人另涉勤務疏失加以議處,有違檢舉案處理之基本原則。本案莊員於111年2月8日拜會虎尾分局長聯繫環保案件情資,臨時受邀與該分局人員及警友會餐敘,保七總隊於查悉檢舉內容不實後,竟未依規定簽結,卻以莊員席間飲酒前未再行報備及返隊疏未簽入等理由予以嚴懲,助長匿控歪風,核有重大違失。警政署應檢討改善警察機關的黑函文化、暢通意見反映管道,並查處任事之督察系統主管責任。
二、保七總隊對屬員調職及免除主管職務之處分,屬機關長官之用人權限,本院予以尊重。惟莊員無品操風紀顧慮,擔任中隊長職務未滿三年任期,工作態度積極認真,該中隊之績效倍受肯定,該總隊卻以莊員公務餐敘飲酒前未再行報備等理由,處以調職、調地之嚴厲處罰,不符比例原則,違反警察人員陞遷辦法及實務遷調標準;且保七總隊以調職處分作為懲處手段,卻未予受處分人說明的機會,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核有重大違失。
三、保七總隊未提供第三大隊足夠的刑事辦案費用及補充警應勤裝備,員警經常需自行負擔辦案費用,且蒐證器材老舊或功能不足,尤其第二中隊55%員警要自購裝備與蒐證器材,嚴重影響勤務推動,均核有違失。
蔡崇義、王美玉指出,保七總隊第三大隊原為環保警察隊,掌理全國環保、食安、藥物之稽查取締等事項,責任區域遼闊、勤務繁重且職責重大。警政署應協助保七總隊解決該大隊經費不足與裝備老舊等困境,並督導保七總隊就內部管理不周之處,儘速改善其工作環境及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