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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鏡週刊111年8月10日報導與事實有間 聲明如下

  • 日期:111-08-10

本院依憲法及監察法等有關規定辦理調查案件,對調查案件之進行依規定不對外公開,惟就媒體報導本院調查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學術倫理案件說明如下:

一、本院僅調取公務電子郵件與「檢舉來源」往來之「收發紀錄」不涉及郵件內容,並非報導所稱約6,000人,且不涉及任何個人隱私。

二、本院調查作為並非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之通訊監察,在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於當事人同意之前提下,被調查機關應配合提供相關卷證資料。

三、被調查機關之主管機關教育部亦認同本院對公務電郵之見解,並認本院調查作為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無涉。

四、依憲法及監察法等規定,被調查機關自當負有提供相關卷證資料及說明,並配合本院行使監察職權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