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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小代理教師人數逐年攀升,每六位教師就有一位代理教師,且全國僅29%公立國中小教師員額控留比未超過8%,凸顯非正式教師充斥教育現場,然其工作內容與專任教師幾無差異,惟相關權益卻長期未受充分保障,肇致「免洗筷教師」、「同工不同酬」等爭議叢生。經查教育部「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竟未涵蓋聘任期限等重要事項,並再授權各地方政府另訂補充規定自訂聘期,恐已牴觸司法院釋字第524號再授權禁止原則,肇致現今全國20個縣市長期未給予代理教師完整聘期及薪資不一之亂象。教育部未就十二年國教上路後於法制面釐明代理教師之定位,又長期未能改善渠等工作權益,產生縣市人才磁吸效應,侵害財政不佳地方學生受教權益,不利教學現場及師資穩定,核有怠失。監察院通過監委葉大華調查報告,糾正教育部並督同地方政府檢討改進。

  • 日期:111-08-01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1年7月14日通過監察委員葉大華所提之調查報告,糾正教育部,指出我國國民中小學代理教師人數自107學年度的2萬6,938人逐年增加至110學年度的3萬2,239人,占總教師人數亦自14.8%增加至17%,呈現攀升現象。惟除金門縣、嘉義市外,其餘地方政府長期未給予代理教師完整1年聘期,其中六都如臺南市、新北市(除偏遠地區兼任行政教師)各類代理教師均僅有10個月聘期,桃園市、雲林縣、花蓮縣、臺東縣除兼任行政職外,亦未提供完整聘期;離島的澎湖縣、連江縣也未如金門縣,提供各類代理教師完整聘期,肇致代理教師聘期中斷,衍生暑期無薪資及勞健保等爭議,嚴重減損渠等經濟及工作權益。
 
調查報告指出,教育部於106年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參與平臺提議「代理教師聘期應給滿12個月」已成案之訴求,以及教師團體持續要求給予代理教師1年聘期等情,雖自105年起陸續召開縣市研商會議,達成代理教師聘期應支給完整年薪共識,然該部未能採取有效措施促其落實辦理,迄今地方政府實際改善成效實屬有限。
 
此外,教育部依教師法授權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竟未涵蓋代理教師聘任期限等重要事項,甚至於該辦法第18條再授權各地方政府另訂補充規定,自訂代理教師聘期,且無須報部核備形同空白授權,恐有牴觸司法院釋字第524號再授權禁止原則,肇致各地方政府聘期不一亂象,產生縣市人才磁吸效應,侵害財政不佳地方學生受教權益,不利教學現場及師資穩定,核有怠失。
 
監委葉大華另調查發現,教育部專案補助經費增置之代理教師,係由該部於103年補助各地方政府90%經費,復於107年按行政院主計總處要求依據各縣市財力狀況,區分5級補助比率,最高補助以90%為限,加上各縣市配合自籌款,應支給代理教師全學年度完整薪資。惟迄110學年度止,仍有13個縣市,包含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桃園市、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臺東縣、花蓮縣、新竹市、連江縣均未給予專案補助之代理教師完整1年聘期及薪資。
 
教育部雖稱補助經費倘有不足將由該部予以補足,且歷年補助經費皆有結餘,然據部分地方政府表示,其仍須負擔一定比例之自籌款。且中央設算代理教師薪資經費,一律以大學學歷起敘,未能考量不同學歷或具其他資格者之薪額,薪資落差致部分縣市難以足額支付年薪;另部分地方政府考量代理教師聘期如因經費來源而有所不同,將產生公平性問題,故是類代理教師均比照地方自聘代理教師聘期,並將結餘經費繳回,肇致109學年度全國國小專案補助結餘款達2億餘元,是類代理教師聘期薪資仍無法獲完整保障之窘境。
 
然9個已提供專案補助教師完整聘期及薪資縣市中,尚包含財力等級居後之縣市,足見地方首長重視程度不一,亦造成各縣市代理教師權益保障落差。憲法及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均已揭示教育經費應為中央及地方政府優先編列且須致力推動之意旨,中央及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均對於國民教育之健全及十二年國教制度變革下教育品質之保障責無旁貸,教育部允宜會同行政院主計總處研議檢討現行補助機制,妥予瞭解地方政府認為無法負荷自籌款之問題癥結外,地方政府亦應積極落實其於教育事務之自治責任,改善教師結構問題並保障代理教師相關權益,以杜絕不當挪用經費、苛扣薪資之非議。
 
另調查報告也指出110學年度各縣市公立國小教師員額控留比率均高於8%;公立國中則有18個縣市均超過8%,且全國僅29%公立國中小教師員額控留比未超過8%,凸顯非正式教師充斥教育現場,亦致使代理教師本應為因應教師請假之短期補充性人力,卻隨著少子女化趨勢及專任教師減課變革下,改由學校大量聘任,以替代正式教師工作。復以代理教師之工作內容與專任教師幾無差異,渠等相關給假、服務成績考核、申訴、薪資等權益卻長期未受充分保障,肇致爭議叢生,而流於教育界「免洗筷教師」、「同工不同酬」等困境。
 
另查代理教師敘薪及待遇問題,現行具碩博士學位之代理教師起敘薪點比照專任教師,惟對於具大學學歷之代理教師敘薪標準,部分地方政府係依據是否修畢擬聘任教階段、類科職前教育學程或取得合格教師證書等不同情形分別核敘190、180、170薪點3個等別,形成差別待遇。代理教師起敘、改敘、職前年資計算,相關規定均付之闕如,教育部僅以函示任令各地方政府自訂敘薪標準,恐有違司法院釋字第707號解釋及相關聘任及支給基準。
 
最後,各縣市擔任導師之代理教師人數普遍多於兼任行政職務者,110學年度兼任導師之代理教師合計有10,436人,其中臺南市、花蓮縣、苗栗縣甚至超過4成代理教師擔任導師,然是類教師卻未同兼任行政職者獲得完整1年聘期保障。復據本院諮詢結果顯示,其義務與專任教師並無相異之處,尤其在暑假非屬聘期期間,仍須提早備課、處理學生事務及返校研習等,且諸多代理教師為求獲聘、再聘,不得不同意擔任導師或行政各類工作。此外,導師工作職責及範圍,尚包括學生教育輔導、親師溝通與家庭聯繫等事項,實難以隨聘期中斷而中止,若貿然中斷恐易造成學生輔導空窗期;且代理教師之高流動性、不穩定性往往使教學難以連貫,更可能使學生年年適應不同導師,對於特殊教育班或偏鄉地區學生影響尤甚,均衝擊國民教育品質。教育部允應正視上情,積極瞭解是類教師於非聘期期間實際工作情況,並研議有效因應對策,以完備其聘期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