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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研訂「充實消防人力推動計畫」並於107年6月函請地方政府,逐年擴編消防機關員額,惟實施情形尚未符進度。且該署港務消防隊人力來源未有效規劃及配置未盡合宜及消防署組織條例修正延宕多年等問題,監察院要求內政部檢討改進,並協助、督促地方政府及所屬消防署檢討改善。

  • 日期:111-06-22

監委浦忠成、葉大華、林文程及張菊芳指出,「充實消防人力推動計畫」(辦理期程:107年至117年)推動至110年底,執行情形並未符設定進度。且消防署所屬港務消防隊人力配置,自92年起已不符勤務需求,加之消防署組織條例遲未完成修正,造成港務人力無法配合業務運作。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審查通過四位委員所提調查報告,並要求內政部檢討改進,並協助、督促地方政府及所屬消防署檢討改進。

監委浦忠成、葉大華、林文程及張菊芳調查發現,地方政府消防機關編制員額因受限地方財政拮据等因素,無法即時配合擴編,造成所屬消防人力不足,以致重大災害發生時造成民眾生命財產重大傷亡。內政部為解決前揭問題,爰訂定「充實消防人力推動計畫」,辦理期程為107年至117年間,以辦理一般性補助款考核計算時,列為「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方式,鼓勵地方政府每年至少增補600名基層消防人力為目標(不含退離人力)。然迄110年底,雖地方政府消防人力已有增加,惟尚有增補人力結果不如設定進度、預算/編制員額比達90%以上機關已有11個地方政府,且已滿編5個地方政府中,僅有臺中市及新竹市已規劃辦理擴增編制員額。另第1梯次到達火場現場平均人車數呈現下降、10縣市消防機關人車配比不升反降、13縣市消防人車配比均小於3人、勤休運作採行勤2休1仍達13個縣市。有臺南、彰化、南投三直轄市及縣政府第一線消防員額懸缺多時未予遴補,未充分運用預算員額等狀況,均亟待內政部督促並協助地方政府積極改善,以達前揭計畫之預定目標。

四位委員並指出,依商港法第5條第2項規定,商港區域內消防事項,由港務消防機關或委辦之地方政府執行之。惟查消防署所屬部分港務消防隊存在預算/編制員額比率偏低問題,另其所屬4港務消防隊計設有16分隊,110年10月每日可執勤外勤人力未達5人者計有11分隊,占比達68.75﹪,有不符合出勤人力標準情形。且僅有消防署基隆港務消防隊與臺灣港務公司所屬分公司及港區業者簽訂相互支援協議、各港務消防隊轄區之業者並未均建立消防人力編組。又各港務消防隊僅稱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與地方政府消防機關以行政互助方式支援,然未見內政部函復審計部所稱,港務消防隊將與地方消防機關簽訂相互支援協定。因此,港務消防隊轄區倘發生重大災變,恐難有足夠救災能量以資因應,內政部應協助並督促消防署檢討改善。

四位委員再深入調查後,也發現港務消防隊組織通則所定之各港務消防隊編制員額,自92年起已無法鍥合港務消防人力配置所需,造成高雄港務消防隊長期運用其他港務消防隊預算人力,以因應業務增長需求。消防署亦無視港務消防隊人力不足窘境,持續以業務歷練為名,調用港務消防人力到署支援,並非妥適。爰內政部允應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作業,儘速推動完成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之修正工作,以免前述長期不合理現象持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