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遊說法施行已逾13年,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受理遊說申請登記案件總計僅4百餘件,未能反映實際遊說情形,監察院督促行政院及主管機關內政部應予正視並檢討改善。

  • 日期:110-09-10

我國遊說法於96年8月8日公布,並於公布後1年施行,是繼美國、加拿大、波蘭之後,世界上唯4採取遊說活動專法立法的國家。但根據本法主管機關內政部的統計資料,本法施行至110年3月底止,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受理遊說申請登記案件總計僅有450件,且案件數逐年減少,未能反映實際遊說情形,其實施成效備受各界的質疑。本院王幼玲、施錦芳兩位委員爰申請自動調查,調查報告於110年9月9日本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第6屆第15次會議審議通過,督促行政院及主管機關應正視遊說法施行成效不彰之現況並積極研謀改善。

兩位委員調查發現,遊說法實施迄今僅第一年達156件外,餘均未超過百件,其中更有3個年度僅有個位數之遊說案件,此與人口規模與我國較為相近之加拿大103年至109年度遊說案件差距達500倍以上;且立法院受理遊說案件有320件,幾占全國各機關總件數之76%,顯示遊說案件有高度集中的現象,其他機關受理遊說登記情形偏低,尤以部分與國計民生息息相關之中央部會,登記遊說件數竟寥寥可數,顯與當今民意政治與經濟社會之發展現況未合。

王幼玲、施錦芳兩位委員表示,遊說法排除申請、請願、陳情、陳述意見等人民表達意見行為之適用,且規定遊說者與欲遊說之標的無關者不得遊說,而人民表達意見管道多元,均是我國遊說登記件數甚少之結構性因素。惟當前遊說實務反映資源稟賦不同之遊說團體,確實存在非「一致性對待」及「有登記,才有問題」的現實困境,亟待主管機關督責各機關應以一致之規範標準與處理方式,公允受理所有民間團體之合法遊說活動。

調查報告指出,本法實施迄今經內政部備案之受委託遊說者,僅有15位自然人及16個營利法人,不僅數量甚少且均未曾有受理委託遊說之申請案件,主管機關應研議可行的輔導措施,引導遊說專業化之立法目標可臻落實。此外,我國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遊說活動集中於立法院,卻對立委退職後擔任遊說者毫無任何限制,且本法有各級民意代表不能為投資超過10%的事業進行遊說,似失之僵化,若沒有周全之配套作為,將無法有效因應遊說的現實困境。

另關於被遊說者涵蓋之範圍,考量國會助理可能為實際法案之推動者,且直轄市、縣(市)議員之助理,也具有協助民意代表擬定及過濾法(議)案之職能,而有接受個人或團體遊說之機會,調查報告建議被遊說者宜納入各級民意代表助理;另主管機關亦宜將中央三級機關首長、各機關正、副首長之機要人員及公營事業主要決策者,亦納為被遊說對象,以回應當前實務之需求。兩位委員呼籲行政院除責成主管機關督促各機關切實依法辦理,並須持續提升國人與遊說團體之守法意識,藉由政府與民間共同協力合作,達成本法「防止不當利益輸送、確保民主政治之參與」的立法目標。

最後,王幼玲、施錦芳兩位委員提醒本法主管機關,遊說者與被遊說者間遊說活動之各種互動情狀,與本法能否更為順遂推動,有互為影響之連帶關係,因此主管機關須持續關注各機關受理遊說之現況,透過各類實證研析制定相應之行政指引,作為各機關受理遊說登記遵循辦理之參考。此外,為促進遊說者誠實登記意願,主管機關應規劃朝簡化本法有關遊說登記事項之方向努力,並研議改善現行遊說法側重罰則而缺少誘因機制之缺陷。主管機關並應研擬建置遊說線上登記系統,納入相關線上查詢功能,以提升遊說登記便利性、即時性以及公開透明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