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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庫斯部落水質改善示範工程驗收不到半年即開始出現設備損壞案 監察院糾正新竹縣政府

  • 日期:110-08-30

       新竹縣司馬庫斯由於部落總體營造極為成功,假日遊客絡繹不絕,大量生活廢(污)水亟待改善,遂爭取污水處理設備以維護水質。司馬庫斯部落水質改善示範工程總經費1,903萬元(環保署補助1,459萬元、縣府配合款444萬元),由新竹縣政府負責發包,然完工後卻無法達到預期目標,致污水處理系統閒置荒廢。審計部就此事提出審核報告並送監察院,田秋堇、鴻義章、范巽綠監委立案調查,發現此工程處理過程確有缺失,甚有誤會原住民蓄意破壞設備之情事,調查結果糾正新竹縣政府。
       該工程主要內容係於司馬庫斯部落分A、B兩區,各興建1座污水處理系統(A區位於大門旁有6個FRP槽、B區有4個FRP槽+生態池),完工後3年期間由廠商代操作、維護保養,再交由司馬庫斯部落管理。
       然新竹縣政府環保局於103年3月完成驗收,完工不到半年,8月即陸續出現槽體破裂、控制盤電線損壞、廢(污)水溢流至地面等狀況,導致兩區污水處理均無法達到預期目標;部落族人向新竹縣政府反應,環保局要求廠商修復,但設備運轉仍有問題。
       完工3年後(106年3月25日)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接手,未積極研謀修復方案及因應對策,亦未定期辦理維護,任令污水處理系統閒置逾3年,致排放之廢(污)水水質不符放流水標準,影響環境衛生與集水區水質等,均有違失。
       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通過監察委員田秋堇、鴻義章、范巽綠之調查報告,提案糾正新竹縣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新竹縣政府於示範工程完工驗收後,由廠商代操作的3年期間,未確實督促廠商確實辦理代操作與維護保養作業,導致 A區處理設備污泥堆積嚴重、廢(污)水未進入污水處理系統而直接排放;B區亦因廠商未依契約定期維護而未及時查覺槽體破損,未能有效解決設備損壞及維護保養等問題,致污水處理系統無法使用而閒置,核有疏失。
二、新竹縣政府於示範工程完工驗收3年後,自廠商接手A、B兩區污水處理系統之維護保養工作,接手時雖有部分設備損壞,惟鼓風機、曝氣槽、消毒槽等設備仍良好,該府未按操作維護使用手冊規定,按日、週、月、季等定期辦理維護,亦未就已損壞設備辦理修復動作或研提改善方案,任令污水處理系統閒置逾3年,致排放之廢(污)水水質不符放流水標準,影響環境衛生與集水區水質,確有怠失。
監察委員田秋堇、鴻義章、范巽綠強調,除上開糾正事項外,本案調查報告另指出:環保署於本案之改善計畫規劃過程,允宜與新竹縣政府、尖石鄉公所及司馬庫斯部落代表密切溝通聯繫,並匡列部落未來可容納之污水處理容量,新竹縣政府執行改善計畫工程及後續維護操作亦應以前案缺失為鑑,務使司馬庫斯部落成為永續環境的示範生態部落,以符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