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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總局未善盡168線道路景觀改善工程之請款資料核對及計畫管考之責,嘉義縣政府辦理植栽養護查驗之過程全無攝影或以文字記錄植栽存活狀況,查驗機制流於形式,要求行政院督導所屬確實檢討改進

  • 日期:110-04-15

有關「嘉義縣縣道168線從水上至朴子段分隔島上之植栽景觀改善工程」一案,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於13日通過監察委員林國明、林盛豐、賴振昌提出之調查報告,提案糾正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嘉義縣政府,並要求行政院督促所屬確實檢討改進。

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公路總局於106年12月5日核定「前瞻基礎建設-提升道路品質建設計畫(公路系統)-政策輔導型-縣道168線道路景觀改善工程」,工程經費為新臺幣4,000萬元,景觀改善路線為縣道168線道路椿號21.4K~26.4K,長度約5公里,惟嘉義縣政府擅自於規劃設計時延增為15.4公里並逕行發包,詎公路總局所轄第五區養護工程處並未核對工程契約等開工請款資料,喪失制止工程範圍超出原核定路線之先機,即予撥付第1期工程款,嗣後第五區養護工程處對於受補助計畫之抽查比例甚低,抽查件數占總辦理案件數僅約6%,背離原定管考之目的,肇致工程驗收完竣並撥付工程款合計3,462萬餘元,均核有違失。

監察委員發現除上述的違失之外,嘉義縣政府辦理本案植栽養護查驗時,係由查驗人員自行開車於內車道慢速進行目視勘查,惟查驗過程全無攝影或以文字記錄植栽存活狀況,歷次查驗結果皆為合格,查驗機制明顯流於形式,亦有不實之虞,復事後又未詳實核對廠商請款文件資料,致生5組養護資料照片日期不同但畫面重複等情事,衍生查驗作業不實疑義,顯有違失。

此外,監察委員於調查報告中指出,嘉義縣政府辦理本案工程規劃設計、發包及施工執行過程,諸多作業未盡周延,以致灌木類選定皆屬於庭園適用樹種,並不適用中央分隔島之易維護植栽,造成後續養護困擾,另因既有植栽移植作業未臻妥適,影響移植存活率,且移植至租用之農業綜合園區後,植栽成為土地所有權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土地資產,徒增責任歸屬問題,允應一併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