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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獎金核發發生弊端,國防部軍備局暨所屬生產製造中心第二Ο二廠遭監察院糾正

  • 日期:110-02-22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Ο二廠內控機制不彰,肇致該廠發生不實登載成本,虛增賸餘,溢領績效獎金情事,戕害國軍形象,洵有違失;國防部軍備局對所屬監督不周,亦有違失;監察院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蔡崇義、王麗珍之提案,糾正國防部軍備局暨所屬生產製造中心第二Ο二廠。

監察委員調查發現,104年國防部軍備局第二Ο二廠明知外購自動滅火組成本高於自製成本,而自製產品尚未完成,卻為提高賸餘,以外購自動滅火組解繳,成本卻調整為自製品成本,以減少成本,藉此虛增賸餘,詐領績效獎金新臺幣(下同)2,788萬餘元;105年解繳自製品時,才以外購品成本回沖列計,經核算105年賸餘減少新臺幣(下同)4,117萬餘元及獎金減少2,744萬餘元,前後獎金數額相抵,增加約44萬元。

案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將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Ο二廠廠長朱建群少將、工務中心工務長王允成上校及主計主任帥士炘上校及工務中心林啟勝士官長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與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嫌提起公訴,並經媒體披露,戕害國軍形象。

糾正案文指出,二Ο二廠內控機制不彰,審核機制出現破口,未能有效遏止弊端;國防部軍備局生製中心未落實就高風險或主要核心業務加強稽核,致未能有效遏止或及早發現本案弊端,核有嚴重違失,國防部軍備局執行主管監督機制顯有疏漏,一級督導一級洵有未盡周延之處,亟待檢討策進。

監察委員表示,本案涉案人員未依法辦理業務事實甚明,惟皆辯稱遵照長官交辦,不懂法律,國防部應落實督導所屬機關辦理相關人員品德考核,並加強執行軍紀、法紀等案例教育事項宣教講習,防範類案再度發生。

調查報告另指出,國防部為軍備局之督導機關,除應督促所屬檢討妥處外,對於生產營運績效獎金之提列與核發,應建立科技輔助管控等妥善措施,健全相關獎金核發及防弊機制,以有效防制弊端。

監察委員王幼玲、蔡崇義、王麗珍特別表示,審計部查核發現軍備局核發生產事業營運績效獎金之統籌管理獎金,核發予國防部部長室、副部長室、常務次長室、參謀本部參謀次長室、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及主計局等非軍備局單位及個人部分,核發對象認定上有疑慮,經本院調查後業已停發,容值肯定;惟行政院允應督同所屬各績效獎金主管機關,針對全國各機關績效獎金相關結構性問題、興革建議事項、法令疏漏不足或窒礙難行之處,全面進行檢視,並及時檢討策進,俾符合績效獎金激勵相關機關人員積極從事法定業務職掌,提升行政業務效能,促進企業化經營,發揮整體營運績效之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