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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檢察署有無落實執行以掛號送達傳票,監察委員林國明申請自動調查

  • 日期:109-11-24

司法實務上,各法院均以雙掛號送達傳票或開庭通知書,惟各地方檢察署寄發傳票,卻因資源分配與預算經費等問題,未能確實執行,大多仍以平信為之,影響送達之效力,並致民眾訴訟權益因郵寄送達問題受到損害,造成民怨。檢察機關有無違反刑事訴訟法令之相關規定情事,監察委員林國明已申請自動調查。
 
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刑事傳票之送達,攸關刑事訴訟之被告、告訴人及證人等之訴訟權益甚鉅,例如: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科以罰鍰,並得拘提之。告訴人通常為刑事案件之被害人,亦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權利。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61條第3項已明定,拘提前之傳喚,如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應以掛號郵寄。另109年6月19日發布施行之「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亦規定,交由郵務機構送達之傳票,應以掛號及附郵務送達證書為之。目前各地方檢察署送達傳票,究有無落實執行刑事訴訟法令之相關規定?為保障參與刑事訴訟程序相關人員之訴訟權益,具體實現刑事訴訟之程序正義,相關問題將進一步查明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