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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於推動「診所」無障礙設施, 監委王幼玲、趙永清糾正衛生福利部

  • 日期:109-04-24

衛生福利部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同時又為「診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長期以來對「診所」無障礙設施怠於推行,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趙永清提出的調查報告,糾正衛生福利部。

 

監委王幼玲、趙永清指出,據衛福部調查全國各縣市9237家「符合健保西醫診所」,設有無障礙通道僅3298家、有無障礙廁所僅2488家,占全體比率為35.7%及26.9%,至108年底止僅1家診所通過高齡友善健康照護機構認證,成效不彰,影響障礙者及行動不便長者的平等就醫權益。然105年6月營建署著手修改「既公共建築物範圍」,評估將「診所」納入無障礙設施規範,但是衛福部非但未派主管單位出席會議,對營建署函詢納入不同規模診所不同障礙設施的去函,亦不表達意見,而以醫師公會、診所協會的反對函回覆。

 

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衛福部面對醫事團體推動診所無障礙設施的不同意見,疏於溝通協調,對於無障礙設施的法規規定甚為陌生,甚至以為要比照醫院的標準,一昧擱置延遲診所納入無障礙規範的檢討時程,除不利分級醫療推行,影響障礙者平等就醫的權利,亦有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相關規定,應澈底檢討改進。

 

兩位委員指出,為配合衛福部醫療分級之政策與兼顧身心障礙者就醫之權益,105年6月營建署擬將「診所」納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既有公共建築物,擬把「樓地板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診所」及「樓地板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上未達1000平方公尺之診所。」納入既有公共建築物之範疇。估計樓地板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診所85家診所,需檢討7項無障礙設施;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上未滿1000平方公尺約873家診所,必須設置4項無障礙設施(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等4項)。

 

監察委員王幼玲、趙永清表示,自102年1月1日起新建或增建建築物均須設置無障礙設施,除依規模有不同的無障礙設施種類的設置規範,另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3項規定,遇有特殊情形,確有困難者可以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然衛福部與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對無障礙法規規定毫無所悉,對於業者提出的問題未思解決之道,一昧擱置延遲診所納入無障礙規範的檢討時程,影響障礙者平等就醫的權利,亟待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