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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陳師孟、高涌誠所提公然侮辱罪釋憲案未獲院會通過令人遺憾 呼籲司法院訂定具體客觀之處罰標準

  • 日期:109-01-16

人民陳訴其犯刑法公然侮辱罪遭法院判刑拘役30日,監察委員陳師孟、高涌誠調查發現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規定不符合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世界人權保障之潮流,涉有違憲疑義,調查報告經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審查通過,移請院會討論。嗣經108年10月8日本院院會決議將本案先送請監察院諮詢委員會表示意見,諮詢委員建議修正後再送院會審議,惟109年1月14日院會再次審議,表決仍未獲通過,二位調查委員認為多數意見未能體察民意,漠視法院恣意適用公然侮辱罪所造成之民怨,實屬遺憾。

 

調查委員陳師孟、高涌誠指出,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該規定所限制者雖係對於他人為謾罵、個人意見或情感的表達,但其終究屬於言論之一種,應受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之保障,且現行條文刑度涉及人民身體自由之限制,除因涉及人民重要基本權之限制,應採較高密度的審查外,亦應檢視是否符合憲法第23條所明定之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世界人權保障之潮流。前於106年司改國是會議亦認有浪費司法資源之虞,而建議應考慮除罪,納入民事求償體系內。

 

調查委員陳師孟、高涌誠表示,刑法公然侮辱罪釋憲案未獲院會通過令人遺憾。事實上,除諮詢委員會多數委員亦認釋憲本為監察院職權之一,提出釋憲自有其正當性外,且刑法第309條構成要件中「侮辱」係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法院判決有罪、無罪的情形並無具體客觀之判斷標準,致使刑法處罰存有不確定性,又「侮辱」涉及的範圍甚廣,導致民眾表達意見、互相溝通動輒得咎,而據知人民就相類案件聲請大法官解釋者亦不在少數。為此監察委員陳師孟、高涌誠呼籲,現今為網路世代,使用網路人口大幅成長之際,司法院應盡速處理已繫屬之公然侮辱罪聲請釋憲案,指示具體客觀與適切之處罰標準及方法,使人民得以預見避免動輒觸法,落實言論自由發揮監督政府、實現自我及促進民主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