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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家商辦理該校實習商店興建營運移轉案,規劃及實際執行均欠缺公益性,對於做為教育主體之學校師生並未帶來具體實質效益,且該校與BOT廠商議約時,未妥慎維護學校權益,損及學校權益,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通過調查報告糾正斗六家商

  • 日期:108-12-12

監察委員陳師孟調查「國立斗六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辦理實習商店興建營運移轉案之執行情形,該校相關人員涉有財務上不忠於職務之違失行為」案,於今(12)日上午召開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議審查通過調查報告糾正斗六家商,並請教育部議處失職人員。且就教育部國教署對於斗六家商辦理實習商店BOT案未能確實督導、積極協助辦理等問題,請該部確實檢討改善。

 

監察委員陳師孟表示,斗六家商為有效活化校地,解決校園安全問題,以BOT方式引進民間資金投資辦理實習商店BOT案,原公告辦理庭園餐廳,希冀規劃提供全校師生一處健康衛生、平價休閒的用餐場所,然實際執行後改經營婚宴會館,致原規劃目的顯未達成,且原規劃實習商店之場所,僅提供弱勢學生工讀及學習商品進出與販賣之知能,尚未設計及提供多數學生完整實習課程,又該實習商店也已於107年2月1日後暫停經營,亦不符原規劃建教合作實習之目的,計畫之規劃及實際執行均欠缺公益性,對於做為教育主體之學校師生並未帶來具體實質效益,背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有關「提升公共服務水準」之立法宗旨,核有違失。

 

又政府為減輕財政負擔,將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列為重要施政方向,以提振景氣,並藉由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建設,引進企業經營理念,以改善公共建設之效率與服務品質,本案斗六家商配合政府政策,以BOT方式引進民間資金辦理實習商店,其立意良善,然公共建設能否成就繫在人為,而「依法行政」實為公職人員應遵從之準則規範,該校辦理本案相關人員倘能依循此宗旨,確實本於學校權益與BOT廠商議約並積極督促廠商確實履約,尚不致招致未維護學校權益之訾議。

 

然監委調查發現,斗六家商辦理該校實習商店興建營運移轉業務,議約時未妥慎維護學校權益,於未符促參法令及招商文件既定條件下,與BOT廠商議約時,竟刪除或修改原招商公告契約有關違約處理及履約監督條款內容,喪失查核實習商店之興建、營運工作、通知限期改善缺失及要求BOT廠商繳納懲罰性違約金等權利,除違反申請須知議約範圍規定外,亦不符行為時促參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及第41條之1第2款,議約內容不得違反公告內容及招商文件之規定,減輕BOT廠商履約責任,影響學校監督權利,均核有違失。

 

監委指出,斗六家商與BOT廠商議約,將原公告契約內容規定由廠商支付之房屋稅及地價稅,修改由校方收取之土地租金抵付,復因該校同意BOT廠商變更經營婚宴會館,徒增稅捐負擔,致土地租金收入之契約條款毫無實益以總營運期間15年估算,斗六家商將損失收益384萬餘元,且該校違反原公告及招商文件內容與BOT廠商簽訂投資契約,除損及學校權益外,對於潛在投資人而言亦不符公平性及間接損及公平競標所能獲致的效益;又增訂無償出借學校停車場之契約條文,顯直接嘉惠BOT廠商經營婚宴會館,與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規定有所牴觸,亦損及學校權益;另未要求BOT廠商於該婚宴會館與校園東側學生宿舍相接臨處重建學校圍牆,且對外營業時亦無派請專人看守,未能確保校園安全,均核有違失。

 

再者,監委調查發現斗六家商於履約過程同意BOT廠商於建築設計階段將該校其他非屬公告範圍內之校地一併納入建蔽率計算範圍,致使BOT廠商於公告之土地範圍得以擴增建築面積,核與原規劃報告書之規劃意旨未合,且該校明知BOT廠商規劃經營餐廳及實習商店,卻於申請建造執照遭地方主管機關退回修正之際,為方便請照作業,竟昧於事實改以「高中教室」申請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致實際使用現況與使用執照登載用途不符,有違建築法規定,均核有違失。

 

此外,監委認為,教育部國教署對於轄屬斗六家商辦理實習商店BOT案,雖經審查後授權該校依照相關法規處理,然嗣後對該校函報事項未辨明陳報事項之內容,再行妥處,逕持原已授權該校辦理及請該校說明函報之依據等理由推諉,態度消極,且對於斗六家商與BOT廠商議約變更條件及申辦建照與使用執照時便宜行事等情,國教署自始不僅未能督促該校循正當途徑解決,反而幫忙文過飾非,實有虧主管機關職守;又本案規劃與執行均偏離BOT目的,對於學校承辦促參案件,該署除應積極協助辦理外,更應強化學校人員於該領域之專業能力,避免類此案件再生;另本案目前執行上諸多待協議改善處理事項,均有賴該署本主管機關立場積極協助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