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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漏未偵辦竊盜集團何姓共犯案,監察院通過調查報告,促請法務部、內政部檢討改進

  • 日期:108-11-13

監委林雅鋒調查「檢警於99年偵辦竊盜集團,漏未偵辦共犯何姓男子,經媒體批露,始於8年後續行偵辦」等情案件,調查發現,現行犯罪偵查實務上,無論警方辦理刑案移送、承辦檢察官簽分案、公訴檢察官審查判決書、執行檢察官指揮執行等環節,皆存有制度性之疏漏。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議於13日通過調查報告,函請法務部、內政部督促所屬檢討改進。

 

監委林雅鋒指出,本案緣100年間警方專案小組偵破一起7人竊盜集團,逮捕其中6名犯嫌。另1名犯嫌何○山因車禍受傷住院,無法到案。該案經新北市刑大移送桃園地檢署,承辦檢察官偵結後起訴6人,但未指揮警方持續追查並移送何嫌。該被告6人嗣後經法院有罪定讞,但何嫌因檢警雙方皆認為應由對方續行偵辦的情況下,成為漏網之魚,逍遙法外。107年9月間,因何嫌對同居女友施暴,女友報案,始為警方發現並經媒體披露相關情節,桃園地檢署隨即立案偵辦,於108年3月17日偵查終結,將何嫌提起公訴。

 

監委林雅鋒促請法務部應予檢討改進之理由如下:

一、 檢察官職司犯罪偵查,且為偵查主體,其偵辦之對象與範圍,不限於司法警察機關所移送或報告者。本件檢察官因警方表明嗣後將移送何○山併案偵辦,未將何嫌簽分案偵辦,縱屬偵查實務之特例,然而迄該案偵結起訴時,警方仍未移送何嫌,檢察官不但疏未指揮司法警察持續追查,卻逕於起訴書中記載「何○山(由本署另行偵辦)」,且其後職務調動時亦未確實交接,核有疏失。

 

二、 法務部應督促所屬檢察機關依法官法及法院組織法對承辦檢察官為職務之監督。

 

三、 本案收受判決之檢察官及定讞後送執行之檢察官,未詳實檢視判決並確認何嫌後續偵審情形,亦核有疏漏,惟此與實務上收受判決之檢察官認知其僅負責公訴或執行有關,該疏漏環節,有檢討之必要。

 

四、 本案法務部及高檢署雖檢討並擬具改善措施,然因相關改善措施涵蓋偵查、公訴及執行層面,又涉及實務偵查慣行之變革及檢警聯繫作業,法務部仍應督導所屬檢察機關落實改善。

 

本案促請內政部應檢討改進之理由如下:

一、警方專案小組偵破本件重大竊盜集團,其辛勞及維護社會治安的貢獻不容抹煞。相關機關之偵辦及移送過程,亦難認為違反刑事訴訟法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之相關規定。惟警方專案小組既已查悉未到案之何○山涉有重嫌,且何嫌出院後去向不明,卻未主動續行偵辦,或報請檢察官指揮,不符警察摘奸發伏及維護社會治安之任務要求,仍有欠積極。

 

二、警政署對於已移送檢方但尚有共犯未到案之刑事案件撤銷管制,且現行刑案管理資訊系統欠缺督考功能,核有失當,均應檢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