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林郁容、范巽綠
監委林郁容、范巽綠指出,據民眾陳訴,蓋在候選人號次、人像或姓名欄之有效票,與出現蓋多次章的選票(在馬祖地區俗稱「記號票」),於111年連江縣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大量出現,並檢附該縣北竿鄉7號投開票所鄉民代表開票之影像,經本院檢視確有部分蓋在候選人之號次欄、相片欄或姓名欄上之記號票,且連江地方法院111年度選訴字第l號及112年度選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亦證實確有「記號票」之存在而認定被告犯公職人員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不正利益罪定讞,調查報告業經本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審查通過。
二位委員表示,中選會歷年函頒之「選舉票有效與無效之認定圖例」認為「圈選於每一候選人欄各格內,能辨別為圈選何人者,仍應屬有效票」,認定標準過於寬鬆,例如中選會最早於69年11月5日公告選舉票有效之認定圖例(節錄):
另外中選會於80年10月5日、94年8月21日、96年11月9日、97年2月14日、99年10月1日、100年5月31日、103年7月23日、104年10月29日雖歷經8次修訂,但仍維持69年11月5日選舉票有效之認定標準。
二位委員強調,有心人士在連江縣地方選舉透過「記號票」進行賄選確有其事,且該問題已存在多年仍無法有效解決 ,實係因中選會歷年函頒之「選舉票有效與無效之認定圖例」對有效票之認定標準過於寬鬆。由於選舉人多已普遍習慣於選票圈選欄內圈選候選人,為免爭議,避免候選人指示選民將選票圈選於候選人欄位之特定位置,建請中選會將有效票限縮於蓋在圈選欄內或至少須碰到圈選欄邊線,而圈選在號次欄、相片欄、姓名欄非屬有效票。
二位委員另強調,法務部於90年間認為應「限縮有效票之範圍,以防杜賄選及暴力介入選舉」,本院建議得參照92年所修正之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文字「所圈位置全部於圈選欄外或不能辨別為何組者為無效票」,據以修正現行公職人員選罷法第64條第1項第3款及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60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二位委員又建議,在印製選票時,可將圈選欄邊線加粗或用明顯顏色,有助選舉人圈選時之識別,同時於選票上加註警語「圈選於圈選欄外,為無效票」,另在選舉前可加強宣導,投票當日並在各票所張貼標語,以提醒選舉人。又在選務教育訓練時,特別提醒選務人員注意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