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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發展地方重要基礎設施,遭原內政部營建署組長張之明濫用資源,藉機謀取私利,監察院要求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法務部廉政署確實檢討改進

  • 日期:114-01-13

監察委員:蔡崇義、王美玉、賴鼎銘

原內政部營建署(下稱原營建署)(註)組長張之明長期擔任主管,負責督導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下稱前瞻計畫)之編列、修正及審查作業等業務,卻藉機收受廠商賄賂及不正利益高達新臺幣(下同)7,567萬235元,經檢察官起訴,引發社會關注。本院立案調查後接獲內政部函送本院審查,發現張之明假借權力圖本身之利益,收受廠商飲宴招待56次(部分飲宴有女陪侍與性招待等不正利益)、廠商交付賄款共7,452萬元予張之明與白手套外,又有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及婚外情之違失,內政部已予以停職。另原營建署前課長詹加欣亦有接受廠商飲宴招待36次之違失(部分飲宴有女陪侍、帶女出場)。
 
監察院在113年12月10日全票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王美玉、賴鼎銘對張之明、詹加欣提出的彈劾案,114年1月9日內政及族群委員會審議通過3位監委提出的調查報告,要求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稱國土署)及法務部廉政署確實檢討改進。
 
調查報告指出,原營建署正工程司兼道路工程組組長張之明,對各地方政府提案之公共工程相關補助計畫申請案件具有決策影響力;該組正工程司詹加欣前兼副隊長、課長,負責督辦前瞻計畫。政府推動前瞻計畫期間,張之明自106年開始,多次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廠商賄賂與不正利益,並有洩密及發生婚外情之違失,而詹加欣自110年開始,多次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廠商不正利益。2人除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外,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違失情節重大,已通過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調查報告再指出,前瞻計畫經費審查流程,係由國土署彙整審議意見簽報內政部核定。張之明及詹加欣身居國土署要職,且均涉及前瞻計畫相關審議案件,張之明利用組長身分透漏職務所掌資訊予特定對象,並利用職務審核各項補助案之機會,謀取私利;詹加欣就職務上所知悉之相關重要資訊,指點廠商撰寫標案服務建議書,收受廠商不正利益,前瞻計畫為其等濫用資源,未思人民福祉,國土署應加強內控管理措施、政風查察及公務員倫理規範之訓練,避免類案再次發生。
 
監察委員提到,國土署雖於103年度曾將張之明提列為廉政風險人員加強注意,惟僅提列管控1年即予解除列管,且原營建署前已發生前署長葉世文貪污案,而張之明已列為高風險人員,政風亦已發覺其5點下班、下班後不接手機,行為舉止異於常態,已有可疑,機關本應有所警惕,惟政風未予察覺,致生弊端。
 
調查報告又指出,張之明、詹加欣涉犯貪污罪遭檢察官起訴案,相關政風單位依據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作業要點第17點規定「政風機構知悉同一案件已由檢察機關偵查中者,不得再進行行政調查」,未進行行政調查,惟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法令依據不同,若以該要點第17點規定限縮行政調查,難以迅速查明行政違失責任,並已違反「刑懲併行」原則。為避免公務員懲戒(處)罹於行使期間(時效),符合社會大眾對於行政調查即時性之期待,法務部廉政署應檢討改進。

註:原營建署於112年9月20日改制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