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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臺北市發生母子遭家暴父公然罰跪街頭,經查臺北市政府對於案父飲酒後施暴情形未能積極妥處,延宕處遇介入時機,又消極以「被害人失聯」進行結案,忽略家庭暴力被害人與行為人之權控關係致其無法出面求助,確有未當。監察院通過糾正臺北市政府,並促請衛福部應強化重視涉及經濟剝削、羞辱、目睹暴力等看不見傷痕之精神暴力問題,併同檢視社安網酒癮戒治相對應資源配置是否充足,以提升家庭暴力防治量能

  • 日期:113-07-29

監察委員:葉大華

112年3月14日臺北市發生一對母子遭家暴父(註)公然罰跪街頭案件,據媒體報導已非第一次發生,引發社會譁然。監察委員葉大華對此立案調查發現,臺北市政府雖於案發後依職權聲請緊急保護令及安置案母子,然實際上案家自106年起即陸續有脆弱家庭、成人保護及兒少保護通報,該府也開案提供服務,其中110年案母即已有4次成人保護通報。但111年成保結案後,案家仍持續有相關保護性通報案件,皆與案父飲酒後發生夫妻衝突及不當管教或體罰案子有關

調查報告指出,臺北市社會局家防中心早於110年7月開案時即發現案父有飲酒後施暴問題,惟稱暴力主因屬權力控制議題,故處遇重點以逐步培力案母自立生活準備、脫離暴力環境為主。然案母於本院證稱,110年11月及12月之成人保護通報及聲請保護令,皆因案父酒後引發家暴事件,家防中心卻遲未就案父飲酒議題積極處置,迨至112年1月兒少保護案件開案後方協助案父處理酒癮議題。顯示案父母親職功能不佳、關係衝突及案父酒後暴力等系統性結構因素未獲妥適處理,且有延宕處遇介入時機

另本案案母於110年7月經家防中心評估開案後,卻於2個月後以「被害人失聯」結案,雖符合衛福部結案指標,惟結案隔日案母隨即再有成人保護通報。經檢視相關服務過程,案母成保案開案評估之審查說明記載:本案身心障礙社工也評估可能有案父控管議題限制案主與外界聯繫,建議聯繫不上可親訪確認案主安全等語。惟家防中心僅電訪到案母一次後經多次聯繫均未果,卻未見積極運用電話聯繫以外之方式,蒐集、查詢取得案家更多資訊,或與社安網網絡成員商討聯訪以確認案母人身安全,便以案母肢體暴力程度低,案母有求助能力且知悉求助管道故評估結案,忽略案母因案父權控關係致無法接聽電話或回覆訊息,並不代表其不需要協助,顯見臺北市政府作為確有未當。監察院衛環及司獄聯席委員會於7月17日通過監察委員葉大華所提調查報告,並就上述違失糾正臺北市政府。

監察委員葉大華表示,據臺北市家防中心109年統計,「聯繫未果」案件占親密關係暴力案件「再被通報」案件的65%,顯示此類失聯個案需有更積極之作為。本案實突顯出家庭暴力被害人「聯繫未果」之結案指標,可能未必能反映被害人實際情況與需求,實務上雖存在被害人拒絕服務情形外,亦可能遭相對人權控致未能與外界取得聯繫之可能性。因此衛福部允應以本案為借鏡,協助地方政府就家庭暴力被害人失聯案件處理方式,研議與重大兒虐、保護性案件、失聯後再通報率等資料進行勾稽、分析,建立客觀性結案指標,並就實務現況定期檢視、修正,發揮防治之效。

葉大華說,案母雖有多次成人保護通報,然經臺北市政府警政及社政單位檢視各次通報評估後,皆未達家暴法依職權代為聲請緊急保護令要件,迄至112年3月民眾拍照舉報後始依職權聲請緊急保護令並進行安置,母子3人方脫離家暴陰影,更加突顯本案案家問題與需求複雜,雖未達人身安全高風險程度,然其遭受之精神暴力實有賴公權力強制介入

故衛福部應加強重視看不見傷痕之精神暴力(包括:經濟剝削、羞辱、目睹暴力)問題,當案件未達兒少保護或成人保護安置要件時,但家庭確實存在相對人個人議題(如酒後引起暴力行為、精神疾病等議題)進而反覆施暴,宜研議相關工作指引或修正法令,讓第一線工作者有更明確之判斷基準,據以依職權聲請保護令,俾使相關資源、服務能更早介入。另實務上亦不乏如本案被害人提出保護令聲請又撤回後仍反覆受害之情形,宜有中介機制,確保其瞭解撤回的效果,以利評估被害人所處風險或所需之資源

調查報告也指出,本案案父酒癮情況未能獲得長期穩定之介入處遇,難以達到控制飲酒減少暴力之目標,專家意見指出對於戒除飲酒習慣之相關處遇服務,建議以公衛模式進行酒癮者衛教,包括營養衛教、安全酒量、酒癮原因探究等,另也應重視如何在中小學階段落實戒酒教育。然衛福部對於加害人處遇計畫執行成效部分,107年到112年加害人處遇計畫開案比率逐年降低(5.08%降到3.33%),酒癮戒治107年為4.07%,111年只有4.32%,顯示國內缺乏加害人處遇跟酒癮戒治服務,故衛福部允宜通盤檢視社安網酒癮戒治相對應資源配置是否充足,以提升家庭暴力防治量能

兒童權利公約(CRC)明確揭示任何人「不得對兒童為身心暴力行為」,我國兒少權法亦將此納入規範。然本案案父多以罰跪或掌摑等不當體罰與管教行為,甚至於街頭公然進行家庭暴力羞辱之行為,明顯逾越一般管教範圍,亦將造成兒少身心受創。至2022年止全球已有65個國家通過立法全面禁止家內體罰,包含鄰近我國的日本、韓國,行政院應轉飭法務部與衛福部允應以本案為借鏡,審視國際情勢變化及國際公約規定保障意旨,通盤檢視《民法》父母懲戒權相關法規並進行滾動式修正,以協助家長建立不使用暴力的教養方式與環境,落實兒少免遭一切形式暴力傷害。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493號簡易判決書,判處案父因涉犯強制罪、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違反保護令罪,分別處以拘役及有期徒刑或易科罰金,揆諸前述罪刑,更加凸顯案家母子持續遭受案父家庭暴力侵害,且案父涉犯強制罪、恐嚇等行為,益證案父與案母子間確實存有權控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