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葉大華
111年11月27日彰化縣驚傳兒虐案,1名3歲男童(下稱A童)受有重傷,被送往彰化基督教醫院急救,腦出血昏迷指數3,且全身佈滿許多瘀青瘀血狀傷口,經醫院緊急進行開顱手術並持續給予醫療照護,A童終於拔掉呼吸器並在112年1月間轉安置於新竹縣內1家護理機構,引發社會關注。
本案調查委員葉大華指出,A童原與母親(下稱乙女)及父親(下稱甲男)居住在新竹縣,長期遭到甲男家暴的母子2人,均是新竹縣政府(下稱竹縣府)開案服務的保護個案,但竹縣府卻未能就A童家暴及發展遲緩問題妥適提供保護及服務。之後2人於110年10月1日遷至彰化縣與陳姓男子(下稱陳男)同住,A童自10月中旬起即遭受陳男虐待並致有外傷,惟乙女一再逃避彰縣府訪視,竹縣府委外社工經努力聯繫後終於透過視訊見到A童雙腿多處瘀傷,雖依法進行責任通報,卻未積極請求警察機關尋查或親訪A童,與彰縣府跨轄協調合作上也出現漏接,未能及時召開跨轄個案研討共謀解決對策,致錯失保護A童免於受虐重傷的契機。
監察院衛環、司獄聯席會議於7月17日通過監委葉大華提案糾正新竹縣政府,並促請竹縣府、彰縣府及衛生福利部確實檢討改進相關缺失。另據歷年重大兒虐致死或重傷案件統計,超過5成施虐者為父母,「習於體罰或不當管教」、「缺乏親職教育」為施虐主因。法務部已於112年3月14日提出《民法》第1085條父母懲戒權修正草案,請行政院允宜督促所屬盡速進行修法社會溝通。
監委葉大華表示,《兒少權法》第53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兒保通報案件後,應對兒少進行訪視、調查、安全評估等必要處置,若調查、訪視顯有困難或兒少有行方不明時,可依法請求警察機關尋查。本案A童與乙女長期遭甲男暴力對待,直至110年5月14日才被通報,竹縣府受理後對2人開案分別提供兒保及成保服務。111年10月1日A童與乙女搬遷至彰化縣與陳男同居,竹縣府遂於10月13日先將乙女成保案件轉介至彰縣府接手續處,並依跨轄處理原則將A童兒保案件自行追蹤1個月,之後於11月3日函請彰縣府評估接案處遇。惟A童從10月中旬起便遭陳男持續施暴,身體受有多處傷害,乙女多次目睹,不僅未能加以制止,也參與施虐。彰縣府接手乙女成保案件後,雖不斷透過電話、簡訊、LINE聯繫乙女與陳男,但面對乙女屢屢逃避約訪、也未提供正確地址,卻束手無策。
而在彰縣府尚未接手A童保護個案轉銜前,竹縣府仍負擔管轄權。後經竹縣府委外家處社工不斷聯繫後,終與乙女於111年11月16日進行視訊訪談,方見到A童雙腿有多處明顯瘀傷,經追問下,乙女坦承自己與陳男徒手或以衣架責打所致,當天委外社工旋即依法進行責任通報。然竹縣府卻未能及時依法啟動警察機關尋查機制或親訪A童,也未能召開跨轄個案研討共同尋求解決對策,竟只以發文方式遲至11月28日函請彰縣府協助調查,此時A童已於11月27日受虐嚴重被送醫救治,再次錯失保護A童免於受虐重傷的契機,更凸顯與彰縣府跨轄協調合作機制失靈。
調查報告又指出,A童除有長期受暴議題外,並經醫院評估後確實有發展遲緩狀況,需積極接受復健療育及定期門診追蹤。但乙女欠缺教養知能、親屬支持系統又薄弱,也因A童發展狀況深感照顧的壓力與困難,卻未能積極讓A童接受早療服務。然竹縣府明知上情,卻無任何作為與解決對策。此外竹縣府雖開案提供乙女成保服務,並列為高危機案件,但面對乙女受服務意願低、不易聯繫,卻未能運用跨網絡機制共同研議有效策略及分工合作模式,僅是不斷聯繫,以致處遇無法進入案家。110年7月30日竹縣府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明確指出乙女權能感低,後續仍需要持續追蹤,而乙女也還生活在遭受甲男家暴的威脅與恐懼中,但該府在110年8月25日竟以「兩造和平相處,未再有暴力情形」為由率予結案,足見處置消極,跨網絡協力合作不足,確實有疏失。
另據衛生福利部統計,110年至112年各縣市同時併有兒少保護個案的成保案件合計有1,148件(各年分別為399件、378件及371件),後續因搬遷轉介至他轄服務案件則有78件,該部雖已訂有相關決議及作業規範,但本案竹縣府與彰縣府在跨轄轉銜處置上仍出現漏接情形,因此監委請該部以本案為借鏡,通盤檢討並加強督導,避免類似憾事再次發生。
調查報告指出,《兒童權利公約》(下稱CRC)已明文禁止家內體罰,截至2022年已有65個國家立法禁止家內體罰。我國現行《民法》第1085條仍保有父母得對子女行使懲戒權的規定,恐易誤解體罰是一種管教。且據歷年重大兒虐致死或重傷案件統計及研究,超過5成施虐者為父母,「習於體罰或不當管教」、「缺乏親職教育」為施虐主要因素;受虐者中超過7成為6歲以下幼童,近9成為「未就學且未托育」。
監委葉大華表示,司法實務上對於「父母懲戒權」及是否行使在「必要範圍」的判斷,並無明確標準。法務部已於112年3月14日提出修正草案,去除懲戒觀念,從法律面防止體罰、身心暴力成為管教方式。行政院允應督促所屬加強社會對話與溝通,俾盡速通過此法案修正,落實CRC以兒童為權利主體的精神,同時相關部門也應全面支援父母正向教養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