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王幼玲、紀惠容、林郁容
臺灣大學出現多起性騷擾事件,包括公衛學院副教授(下稱甲師)疑性騷擾多名學生、宿舍輔導員(下稱乙員)疑性騷擾學生宿舍幹部(下稱甲生),案經該校性平會判定宿舍輔導員性騷擾不成立;甲師性騷擾成立。監委王幼玲、紀惠容、林郁容調查認定臺灣大學未承擔保護學生的責任,使揭露性騷擾事件後,學生遭到安全威脅,甚有學生必須重寫論文,影響受教權利,均有重大違失,經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本(113)年7月11日通過調查報告,糾正臺灣大學。
監察委員王幼玲、紀惠容、林郁容調查發現,臺灣大學於111年9月知悉甲生與宿舍輔導員間疑似有校園性騷擾事件,於是日進行校安通報,惟乙員仍於同年10月4日凌晨騷擾甲生,並經檢察官以跟騷法、強制罪等提起公訴。該校未能確實減低雙方當事人接觸機會等即時防治、保護作為,亦未迅速妥善處理,殊有不當;宿舍輔導員為住宿學生安全事件第一線處理之人員,面對高關懷學生,宿舍輔導員應如何處置,應有標準之作業方式。該校未能提供適當之輔導,建立應有之行為準則,並給予相關之訓練,充實專業知能,亦有疏失。
三位監委表示,臺灣大學公衛學院甲師性騷擾之1位受害學生雖經性平會協助更換指導教授,然該校卻未主動介入協調論文之智慧財產權,致該生口試前需重寫論文,嚴重影響其受教權利。臺灣大學未能充分保障學生在揭露性騷擾事件後免遭反噬,承當起保護學生權益之責任,難卸疏失之責。臺灣大學雖已增列規定,指導教授對所指導之研究生為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該名研究生得主動請求終止指導關係,以維護受害學生之權益,惟請求是否須於性平會決議性平事件成立之後為始點,以及性平會決議性平事件不成立時,後續師生如何維繫指導之關係與適時提供學生救濟管道(如課業協助、法律協助)等問題之處置,均欠周延。
調查報告另指出,臺灣大學性平會就甲生與乙員間之疑似校園性騷擾事件,以縱使擁抱親臉頰係屬具有性意味之行為,係基於當時兩人的友好信任關係所互動發展,並未見甲生表達不受歡迎為由,認定乙員之行為不構成性平法所稱性騷擾。惟從調查事實與訪談紀錄顯示,乙員與甲生的主觀認知上,均認為兩人之間具有「監督」與「被監督」的權勢關係存在,且甲生主觀感受被乙員追求而對乙員之行為不喜歡,並已告知其友人。乙員有否藉由指導、管理、輔導甲生之機會,對甲生做出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詞或行為,甲生因不對等之權勢關係,一再隱忍而不敢聲張之情事,容有再予究明之必要。
監委說,臺灣大學公衛學院甲師性騷擾多名學生,經該校性平會調查屬實並審議通過,建議該校依教師法第18條規定核予甲師停聘3年之懲處,嗣該校召開教評會,經由表決通過僅予甲師停聘1年之懲處。依該次教評會之會議紀錄所載,甲師之懲處係依性平會之建議進行投票,惟其中只有停聘「3年」與停聘「1年」之選項,並未記載停聘「1年」係由哪位「出席委員提議」提出,亦未說明由「3年」直接改為「1年」之具體理由;另教評會所謂「性平會亦認定甲師已自我反省並有意願改善不當行為」之理由,業經性平會懲處建議時予以納入考量,教評會復以其作為由停聘「3年」改為停聘「1年」之理由,容有疑義;況甲師於教評會審議時對本案所持之態度,與性平會調查報告所稱「頗能展現自我反省態度,堪稱犯後態度良好」,難謂相符。該校教評會審議本案之經過與懲處之理由,顯有欠妥之處;教育部就該校教評會決議僅予甲師停聘1年之懲處仍予核定,亦失公允。
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國內各大專院校教評會就教師所涉校園性平事件,往例皆會尊重性平會之調查結果與相關懲處建議。教育部允應彙整校園性平事件案例之態樣,提供學校性平會懲處建議之參考。學校教評會如欲變更性平會之懲處建議,亦應有明確指引,並附具充分之理由,避免因程序不周引起外界之訾議;另各大專院校對於受害學生得否請求終止指導關係之相關規定不盡相同,教育部允宜研議於性平會調查過程,都有能保障學生受教權的配套措施與透明的流程,並加以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