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葉大華、張菊芳
民國(下同)111年9月5日凌晨,臺北市松山區發生一起街頭問路隨機性侵案,蔡男假藉問路,尾隨性侵落單女子。監察委員葉大華與張菊芳深入調查發現,蔡男自109年5月10日起至111年9月5日止,2年內密集涉犯21件性騷擾案、1年內涉犯4件妨害性自主案,臺北市政府並未落實執行「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蔡男在外遊走造成公共安全問題,形成社會安全網破口。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通過監委葉大華、張菊芳所提調查報告,糾正臺北市政府,並促請行政院及司法院就性騷擾慣犯納入社會安全網再犯風險評估及實施預防性羈押措施確實檢討研議妥處。
糾正案文指出,蔡男難以克制性衝動,自109年5月10日起至111年9月5日止,2年內涉犯21件性騷擾案、1年內涉犯4件妨害性自主案,均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所屬分局受理報案及調查,並由該府社會局、勞動局就性騷擾行政申訴案進行裁罰。惟查該府於蔡男涉犯第4件妨害性自主案之前,並未將蔡男提報社會安全網研處,也未依111年「臺北市政府與檢察機關處理社會安全網案件聯繫作業程序」一併檢附資料移送檢察官參酌或提供強化約制作為建議。臺北市政府未能有效督促所屬落實執行「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核有違失。
調查報告另促請行政院督促相關部會確實檢討研議妥處,並請司法院參處:
一、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蔡男所犯案件時,其已涉短時間內密集犯多起妨害性自主案件,另該署調閱蔡男病歷可知,蔡男智能障礙不足併有過動症,於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後仍屢犯性騷擾案,該署偵辦蔡男所犯第2、3件妨害性自主案時,未聲請預防性羈押,亦未實施科技設備監控等替代羈押之處分,蔡男於前案偵查中,又再犯第4起妨害性自主案,蔡男在外遊走造成公共安全問題,形成社會安全網破口。鑒於妨害性自主案件有高再犯風險之虞,法務部允應督促所屬確實檢討,如何落實納入預防性羈押之再犯風險評估,並強化對社會安全網之認知及教育訓練。
二、未涉強制觸摸罪之性騷擾案件,現行法令僅規範對行為人及雇主之行政裁罰,尚無行為人須配合輔導或其他具有法律拘束力之措施。蔡男案例顯示,性騷擾慣犯有漸進成為性侵犯之可能,已對社區公共安全造成風險,惟查現行法制尚無處遇措施,「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對此問題亦無策略方案。衛生福利部允應針對不適用精神衛生法,但無法克制性衝動之性騷擾慣犯加害人,研議是否納入社會安全網處遇,以利各地方政府遵循。
三、地方政府與轄內地檢署建立處理社會安全網案件聯繫機制,有助於檢察官依完整資訊妥慎判斷預防性羈押或核發其他強制處分之必要性。衛福部允宜就地方政府與檢察機關間就高度公共安全風險案件建立聯繫機制事宜,會商法務部與各地方政府意見,研議是否納入「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另警政署允宜督促各警察機關配合性騷擾防治法第16條112年8月16日修正增訂第3項之修法意旨,落實登打輸入性騷擾案件裁處結果,力求系統資料完整,使各地方警察局偵辦性侵害案件時,得以迅速查知犯嫌於各地涉犯性騷擾案情形,以利建請預防性羈押或為其他強制處分。
四、臺北地檢署偵辦蔡男所犯第2件至第4件妨害性自主案,乃同一被告,且前案未結,依該署分案規定,原應分由同一股檢察官偵辦,惟查該署分別交由當日輪值、依性侵害案件減述程序處理之不同檢察官偵辦。臺北地檢署對於本案的分案方式雖非無據,然將同一被告所犯數起性侵案件分由不同檢察官各自偵辦恐減損訴訟經濟,或不利於整體判斷被告是否符合預防性羈押及保安處分之要件。法務部允宜就同一被告涉犯數起妨害性自主案件,通盤檢討現行分案相關規定是否妥適。
五、審理法院認蔡男尚具有刑法第19條第1項或第2項之「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而無「監護處分」、「暫行安置」之適用,惟「強制治療」不以符合刑法第19條規定為要件。法務部允宜督促所屬,落實「再犯風險」鑑定,妥為評估刑後強制治療之必要性。如有施以強制治療之必要,該部應督促所屬積極洽詢、妥適規劃適於執行強制治療業務之醫療院所。
六、詢據本院諮詢專家學者意見指出,類似蔡男在成年之後出現偏差甚至犯罪問題之個案,檢視其從小到大的成長歷程,皆有專業醫療或諮商輔導的求助情形,然為何『偏差行為』未見改善,應回溯檢視『可能的早發性風險因子』。另也需檢視特殊教育課程中,是否有針對步入青春期特殊生之性教育與兩性教育的課程設計,及是否有『學習成效』的成效評估。基此,衛福部允宜藉蔡男案例與教育部跨部會研商,如何於國民教育階段及早辨識類此問題個案,加強地方教育與社政、衛政機關橫向聯繫機制,掌握早發性風險因子及早給予系統性協助。又,現行國中小學至高中職教育系統、乃至高教系統之間,對於有類似蔡男輔導需求之個案學生,在無明確法律授權下於畢業或離校後欠缺完整的轉銜機制,教育部允宜積極研議相關配套措施。
七、成長過程中發生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偷窺、傷害等行為,行為有其固著性,學校諮商輔導資料追蹤及少年時期性犯罪歷程的實證研究將有助社政機關及矯正機關採取適當處遇措施。行政院允宜督促法務部、衛福部、教育部跨部會研商,就國中小階段依法所作之諮商輔導及治療處遇成效,進行追蹤研究。另少年事件處理法第9條第1項雖明定少年調查官應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保護事件之資料,惟司法院對於少年調查官之調查,並未明確規定應蒐集資料類型及範圍,實務上有可能發生因資料蒐集不全而造成誤判。故針對涉及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刑法等相關性別案件之行為人學生,法院應落實相關調查程序,少年調查官於審前調查時完整回溯調閱相關資料,也應具備辨識行為人風險行為及轉介資源網絡之能力。少年事件處理法刻正進行現行塗銷少年前科紀錄規定之修法,有鑑於青少年時期即有與性或性別相關的案件,少事案件調查時需要梳理行為人成長與行為脈絡,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之際,宜否研議考量設計兼顧少年隱私之特別查詢機制,請司法院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