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紀惠容、王幼玲
外籍家庭看護工不能從事抽痰工作,因為衛生福利部明確規定,抽痰工作須由醫護人員操作,外籍家庭看護工僅能從事口腔內(懸壅垂之前)分泌物的抽吸與清潔。菲律賓籍移工C君受僱來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須對被照顧者執行抽痰或抽吸清潔口腔分泌物工作,因C君欠缺相關專業而心生恐懼,申請終止聘僱契約並申請轉換雇主,遭雇主拒絕。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未訪視調查,僅憑勞工局訪談紀錄即認定C君所為非屬醫療行為,致C君遭廢止聘僱許可,出境返國。新北市衛生局核有違失,監察院通過糾正。
監委紀惠容、王幼玲表示,衛福部函釋指出,外籍看護工不可從事抽痰之侵入性醫療行為,服務範疇不得涉醫療及護理行為,只能對於被照顧者口腔內(懸壅垂之前)或人工氣導管內分泌物之清潔、抽吸或移除,且這樣的清潔工作應徵得移工同意。我國照顧服務員如欲從事抽吸清潔口腔分泌物之照顧服務工作,都須接受16小時專業訓練(含8小時實作),才能從事。
現行外籍看護工雖來臺之前,雖有當地90小時之照顧服務員職前訓練,入境臺灣有講習,以及之後得參加補充訓練,但非強制且無實作訓練。雖新北市政府查復本院表示,倘外籍看護工對其所執行之業務內容有相關疑義,建議可向勞工局或衛生主管機關諮詢等語,惟查勞動部1955專線每月接獲外籍看護工撥打電話諮詢有關醫事法之件數僅個位數,寥寥可數。是以,外籍家庭看護工不但專業能力不足且恐將嚴重影響被照顧者受照顧權益,監委紀惠容、王幼玲建議勞動部及衛福部,允應重新審視外籍家庭看護工訓練機制,並於契約範本載明抽吸清潔口腔分泌物之工作項目,避免類似本案情形再次發生。
本案外籍家庭看護工C君入臺前,被仲介要求簽下「本人同意未做滿三年合約,願意賠償遞補下一位的申請費用」之切結書,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切結書無效。監委紀惠容、王幼玲指出,勞動基準法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外籍家庭看護工雖無勞基法之適用,其與雇主間所訂之勞動契約約定最低服務年限者,仍應參照勞基法第15條之1規定之合理範圍,仲介如受雇主委任者亦同。顯見外籍家庭看護工、雇主及仲介對其簽署勞動契約及其勞動權益並不清楚,勞動部允應正視移工的勞動權益並積極宣導。
監委紀惠容、王幼玲指出,據衛生福利部資料顯示,截至112年10月底止,使用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服務之長照服務對象,依其最近一次評估資料,有氣切護理(更換氣切造口管、氣切造廔口處理)或呼吸器者為4,808人,顯見氣切或使用呼吸器之被照顧者眾多。這類被照顧者於安置機構尚可由護理人員執行抽痰等護理業務,受照顧無虞。但是,由外籍家庭看護工協助居家照顧抽痰/抽吸清潔分泌物的個案及其家庭之被照顧者人數,以及具這類照顧專業之專業人員、照顧服務員及外籍家庭看護工等人數及資源配置等,衛福部、勞動部、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均無相關資料。衛福部允應會同勞動部積極研謀因應措施,以維護被照顧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