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郭文東、陳景峻、林文程
臺南市麻豆區「市四公有零售市場(原稱麻豆中央市場)」是興建於民國39年且曾部分遭祝融之災的老舊市場,其市場基地內有77.59%是私有土地,但是臺南市政府(市場處)及改制前的麻豆鎮公所數十年來都沒辦理徵購,而是以租用或代繳地價稅的方式作為土地使用權源。由於該市場「建物老舊、鋼筋裸露危及公共安全」,故臺南市政府已在103年3月3日公告自同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但迄今卻不還地於民,也不辦理土地徵購,仍然長期以甚低的租金(按公告地價3%計算)或代繳地價稅的方式,持續強勢掌握土地使用權,未能積極回應地主收回土地的訴求,同時卻以收取使用補償金的方式默許原攤鋪商持續營業,實在是對私有財產權欠缺應有的尊重與保障;又臺南市政府對於法院辦理該市場攤舖商遷出的強制執行,也沒有積極配合,更在該市場建物公共安全疑慮仍未排除,以及沒有徵得市場基地私有地主同意之前,即逕行政策決定由原攤鋪商在此一老舊市場申請成立民有市場,以致於引發臺南市政府、私有地主與攤鋪商間三方爭議不斷,均有違失,監察院113年5月8日財政及經濟委員會第6屆第46次會議通過監察委員郭文東、陳景峻及林文程所提出調查報告,並決議糾正台南市政府。
監察委員郭文東、陳景峻及林文程調查發現,位於臺南市麻豆區中心商業區一帶精華地段的麻豆市四市場,是原麻豆鎮公所在39年間以租用民地等方式籌劃興建,因使用已逾一甲子且曾部分遭祝融之災,故經臺南市政府以「建物老舊、鋼筋裸露危及公共安全」等由,在103年3月3日公告自103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但是臺南市政府對該市場基地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最晚自94年起已持續要求收回土地的訴求(私有土地面積約4,408㎡,約占市場全部基地面積的77.59%),於該市場公告停用後仍然沒有積極回應,而且以甚低之租金(按公告地價3%計算)或代繳地價稅等方式,強勢持續掌握該市場基地私有土地使用權,對私有財產權欠缺應有之尊重與保障;另一方面,臺南市政府卻自該市場公告停用日後,馬上又以收取使用補償金方式,默許原攤鋪商繼續營業迄今,因而引發該等攤鋪商質疑有配合繳費卻未獲保障的誤解,民怨因而積累日深,其來有自。
查案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麻豆市四市場經臺南市政府公告自103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後,迄今未曾進行市場建物安全評估補強等事宜,可見其公共安全等疑慮並未解除;而且該市四市場東側亦有市三及市五市場緊鄰,其中市五市場仍有諸多攤位閒置(市五市場於112年12月間統計仍有127個攤位閒置中),顯然當地市場攤鋪位也看不出有明顯缺乏的情形;另外,原攤鋪商針對臺南市政府聲請返還攤鋪位強制執行案所提出的債務人異議之訴,已於110年4月8日二審敗訴(攤鋪商另提確認市場建物所有權存在之訴,也於111年3月30日二審敗訴)。然而臺南市政府卻漠視上情,在上開判決之後,既未依執行法院的要求提供攤鋪位占用人資料及安置計畫,以供法院續行強制執行;更未經徵得麻豆市四市場基地私有地主的同意,即逕行於110年12月13日對原攤鋪商籌組民有市場的會議文件同意備查,嗣再於111年3月31日內簽決定由攤舖商依規定申請成立民有市場,終致引發臺南市政府、私有地主及攤鋪商間三方爭議不斷,確實有違失。
此外,由於臺南市政府於監察院調查期間已表示,因本案麻豆市四市場基地私有地主已明確表達拒絕將土地續租予該府,且堅決反對原攤舖商成立民有市場,所以該府已重啟強制執行相關作業程序,故監察委員特別提醒臺南市政府除應依法處理之外,也應兼顧原攤鋪商工作與生存之需,免於生計頓失所依,要確實妥善規劃安置事宜(攤鋪商如屬弱勢民眾,更應衡情給予特別協助)。另外,臺南市政府雖然於103年3月3日公告本案市場自同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但迄今並未對市場基地後續處置規劃進行評估並提出因應方案,查案監委也要求該府依法積極妥處,以免後續呈現閒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