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林國明
監察委員林國明調查「臺南市安置男童返家受虐致死」案,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昨(23)日審查通過調查報告,請臺南市政府確實檢討改進。
臺南市1名2歲多男童在112年10月18日晚間被生母及生父送到醫院急救後不治,身上有多處不明傷痕,疑受虐致死。該名男童於111年4月經臺南市政府安置,並於112年7月間返家,期間經多次會面、漸進式返家及評估決策,卻仍不幸發生此憾事,為瞭解該府協助安置兒少返家的相關機制是否周延、資源是否足夠,因此立案進行調查。
經調查發現,111年4月15日男童因腿部骨折送醫,經醫療單位評估後高度懷疑為虐待所致,臺南市政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權法》)進行安置,之後經過家庭重整服務、安排親子會面交往與漸進式返家,並定期召開安置評估決策會議後,決定結束安置,並於112年7月22日將男童交付返家。惟該男童未足3歲,案家實際上也存在多重脆弱因子,返家不久後,父母即反映男童調皮、難以管教,不同於親子會面及漸進式返家時的狀況。再據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男童返家後即不斷遭生父以殘忍的方式反覆凌虐,生母也容任生父所為而毫無保護作為,男童終至112年10月18日受虐致死。本案凸顯臺南市政府返家準備與評估不夠周延,致生此憾事,該府事後檢討提出改進措施,將針對6歲以下安置兒童研議更嚴謹返家評估機制,本院爰要求該府後續應確實落實執行,以維護兒少權益。
此外,調查報告指出,112年7月5日臺南市政府召開兒少家外安置評估決策會議,決議同意男童結束安置,並強調男童係6歲以下,返家後需增加訪視頻率。同年月22日男童返家後,該府雖依規定執行每月至少2次的追蹤訪視頻率,但面對生母屢採拖延、迴避的回應態度,卻僅是不斷以電話、LINE等方式持續聯繫,未能積極採取有效處置對策及尋求跨網絡協助,以致男童返家後至受虐死亡的3個月內,社工僅在案家租住旅館的1樓大廳當面見到男童2次,無法進入案家住處訪視居住環境安全,錯失保護契機,爰要求該府應予檢討改進。
監委表示,強制性親職教育係政府依據《兒少權法》以公權力強制要求照顧者必須接受教育輔導,以提升親職能力,避免兒少再次受虐,而男童的生父及生母曾因110年3月間對男童的哥哥不當管教事件,各被裁處30小時強制性親職教育,之後生母又因111年4月間男童腿部骨折再被裁處13小時,但2人卻分別遲至111年7月23日及8月8日才開始配合執行。男童安置期間,臺南市政府原將2人完成親職教育時數作為家庭處遇及返家準備的目標,但2人皆未執行完畢,男童返家後更未再積極完成,該府卻欠缺有效處置作為以促2人完成親職教育,應予檢討改進。
調查報告並指出,臺南市政府曾於111年10月5日、112年5月3日兒少家外安置評估決策會議時,討論並決議本案評估是否申請6歲以下親職賦能方案、媒合育兒指導資源,以提升父母的親職教養功能,之後卻因112年親職賦能服務委託招標流標2次而暫停轉案,直至男童返家後才進行轉介評估。112年9月12日該府家防中心、受託單位與生母討論後暫訂每2週到宅1次提供親職服務,除不符合衛生福利部所建議每週1次的服務頻率外,且之後生母藉詞拖延服務期程,該府僅不斷以電話聯繫請父母配合服務,最終該項服務還未及進入案家,男童就受虐死亡,因此要求該府應檢討改進,避免憾事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