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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以「蜂蜜含量是否達 60%」作為蜂蜜類產品 品名標示之依據,不但較 Codex「100%方能稱為蜂蜜」之標準寬鬆,更因無法檢驗蜂蜜含量,無從確認蜂蜜產品是否確實符合規定,致該規定徒具形式, 難以執行,反而混淆消費者知情權,監察院提案糾正

  • 日期:113-03-23

監察委員:田秋堇、蔡崇義

衛福部於111年5月11日公告「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並於112年7月1日起施行,將產品內「蜂蜜含量是否達60%」作為品名標示依據。但監察委員田秋堇、蔡崇義調查發現,食藥署現行技術無法檢驗產品內蜂蜜含量多寡,導致該標示規定公告施行後,從未進行任何一件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之蜂蜜含量檢驗,該標示規定形同具文。因此,稽查時僅能以「核對」方式檢視產品包裝標示,無法確認各產品的蜂蜜含量是否屬實,食藥署官員於監察院約詢時亦表示:「靠稽查人員去稽查真的很辛苦,我們也深感其痛苦,國際上確實是沒有找到單一的檢驗方法可以鑑定(蜂蜜)含量是多少。」(註1)食藥署公告該規定至今,稽查作業流於表面,難以落實品質把關及維護消費者權益。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3年3月20日通過2位監察委員提案,糾正食藥署。

監察委員田秋堇、蔡崇義亦指出,Codex規範蜂蜜「不應加入其他成分,且不得添加任何食品原料及非蜂蜜的物質。」食藥署「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卻容許於蜂蜜中摻有40%糖漿之產品,得以「加糖蜂蜜」稱之,與Codex及國際普遍認定蜂蜜「不應加入其他成分」之規範有所出入,不但難與國際接軌,甚至比原本經濟部標檢局CNS1305對於蜂蜜的定義(註2)還寬鬆。食藥署讓添加糖漿的蜂蜜,品名仍可載有「蜂蜜」2字,恐混淆消費者知情權,導致劣幣驅逐良幣現象,「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之研訂過程有欠嚴謹,食藥署亦應一併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田秋堇、蔡崇義表示,蜂蜜生產過程,蜜蜂及蜂農對本土農業生產及生態系統皆具重要作用,政府應加強輔導本土養蜂產業,並協助消費者易於買到優良國產蜂蜜。然農業部雖自109年起將產銷履歷制度導入蜂產業,惟目前通過蜂產類驗證者,仍不及總體蜂產業2成,相關政策有待農業部持續推廣落實。另外,農業部現行「國產蜂產品證明標章」圖樣過小,不但無法讓消費者一望即知,且該標章以9位數字追溯碼供消費者查詢,不利數位弱勢之消費族群,連帶有損優良蜂農權益。此外,該標章核發仍需由蜂農負擔部分檢測費用,恐影響蜂農申請意願。關於國產蜂產品證明標章申請、審查、核發制度及標章圖樣設計,有待農業部全面檢視並通盤檢討改進,以確保消費者知情權,並促進我國蜂產業發展。

目前國內蜂蜜之製造、加工及調配作業,因多未符合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達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之條件,因此未能列屬食品雲「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難以掌握蜂蜜產品原料來源與產品流向。然為確保消費者可以買到優質本土蜂蜜,建立蜂蜜產品追蹤追溯系統,有待衛福部與農業部共同研謀改善之道。

註1:摘自本院辦理詢問之錄音及筆錄。
註2:經濟部標檢局CNS1305定義蜂蜜為:「蜜蜂採集植物之花蜜(nectar)或蜜露(honeydew),經蜜蜂收集、混合自身特殊物質進行轉化、儲存、脫水到熟成之天然甜味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