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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宗彥於102年間協助酒店業者關切申請案,監院要求臺南市政府檢討改進,另疑似接受性招待部分移由臺南地檢署併案調查

  • 日期:113-03-19

監察委員:王美玉、林國明、蘇麗瓊

監委王美玉、林國明、蘇麗瓊19日指出,前行政院發言人陳宗彥於擔任臺南市政府新聞處長及民政局長期間,據臺南地檢署偵辦酒店業者妨害風化案件之監聽譯文、Line畫面截圖等卷證資料,顯示陳宗彥(代稱陳董、同學、老闆的朋友)疑似於101年12月27日、102年4月30日、8月9日、10月31日、11月1日、11月9日、11月21日、12月15日共計8次接受酒店業者性招待;另Line畫面截圖中陳宗彥所詢之「小芸」,亦在酒店會計記載之筆記本出現3次,顯示「小芸」當時確在酒店工作。陳宗彥於本院詢問時坦承截圖Line圖貼是他本人,但否認他是「陳董」,經查監聽譯文及Wechat聊天室(3人)102年12月12日翻拍畫面,「陳董」係任職於市政府且協助「縮短流程時間」者,所指顯係當時擔任臺南市政府民政局長之陳宗彥,故他辯稱「陳董不是我」,尚難採信。惟陳宗彥主張監聽譯文內容是酒店業者間的,跟他沒關係,本院為取得與陳宗彥相關之直接證據,函請臺南地檢署提供陳宗彥本人案件之監聽譯文,該署函復因已重啟偵查而無法提供。因此將調查所得移請臺南地檢署併案調查,以釐清案情。
 
陳宗彥於101年間擔任臺南市政府新聞處長,及102年2月23日起擔任民政局長職務期間,曾協助酒店業者向臺南市政府所屬相關機關關切「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申請案,並常態性接受酒店業者提供之性招待等情事。本案調查後,經內政及族群委員會審查通過調查報告。
 
監委王美玉、林國明、蘇麗瓊指出,陳宗彥於擔任臺南市政府民政局長期間,據臺南地檢署偵辦酒店業者妨害風化案件之監聽譯文、Line畫面截圖等卷證資料,可知陳宗彥(代稱陳董)分別於102年8月26日及12月16日協助酒店業者向該府所屬相關機關關切「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申請案,陳宗彥於本院詢問時坦承「有請辦公室秘書詢問案件進度並告知業者,但絕對沒施壓」,經檢視臺南市政府所屬相關機關受理該案之處置流程【102年8月24日監聽譯文提及之「圖審」問題,應係該府消防局於102年8月22日函復申請人「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結果未符合規定,該局9月23日、11月4日函請補正,直至11月21日第四次函復符合規定】,尚難謂有施壓情事,惟陳宗彥向其他機關查詢與其職掌無關之事項,被詢機關竟將內部會辦進度告知,陳宗彥再洩漏予請託業者,違反行為時文書處理手冊第76點(一)及(三)後段規定,臺南市政府應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