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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紀惠容調查新竹地院司法事務官庭訊疑涉言詞不當案,經本院調查追蹤,司法院已研擬提升司法事務官裝備性別、創傷知情等人權知能,持續推動成為家暴被害人之後盾,共築司法、社政共好協力之保護網絡

  • 日期:113-02-24

監察委員:紀惠容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議於去年7月12日通過監察委員紀惠容調查新竹地院司法事務官庭訊審理暫時保護令,疑涉言詞不當等情案,促請司法院轉飭所屬檢討改進。案經6個月追蹤司法院及新竹地院改善情形,現已有所改善。
 
監察委員紀惠容指出,依據司法院提供資料指出,近5年(註1)全國地方法院暫時保護令審理案件終結(註2)共46,989件,其中司法事務官即佔37,934件,相當於將近8成暫時保護令均由司法事務官審理。其養成訓練非常重要,若不具性平意識、無創傷知情等人權知能,恐造成諸多民怨。
 
雖司法事務官依據「司法事務官辦理各類事務之範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規定辦理暫時保護令案件,並得衡酌案情開庭審理,但是司法院並未比照司法官受有庭訊問案之訓練或經驗,司法院允應通盤考量由司法事務官辦理暫時保護令案件之妥適性,並參考家事事件法第8條等規定,選任具性別專長之人才擔任辦理家事案件之之司法事務官,俾使須性別敏感度、創傷知情職能之家事案件,獲致妥適審理。
 
監委紀惠容強調,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核發暫時保護令規定為「得不經審理」,而實務現場確也因暫時保護令有其需求急迫性,多以法院逕行依據聲請人書面資料,審理核發。然誠如本案司法事務官開庭審理,雖非於法無據。惟經本院調查發現,司法官與司法事務官職前訓練相差4倍(註3),且司法事務官對於實務庭訊訓練亦有所不足,恐致影響相關聲請人權益保障,也恐造成民怨。
 
據此,調查報告指出,CEDAW(註4)第4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18點即明確指出「國際審查委員會建議,對司法人員進行關於人權公約,特別是CEDAW的培訓,不僅應成為在職培訓的必修科目,而且應儘早從學校法律系所課程和檢察官以及法官的職前培訓開始。」司法事務官允應進行合於職務之職前及在職訓練,並得參考家事事件法選任符合性別專長人才,俾使審理是類須高度性別敏感度、創傷知情知能類型案件,得以獲妥適處置。且司法人員接受CEDAW相關訓練,允應參酌國際人權公約建議,俾使司法人員實務辦理經驗確與國際人權議題概念接軌。司法院對此已表示經本案後,將檢討並調整相關課程安排,以持續提升事務官之專業職能,希能符合民眾與社會之期待。
 
監委紀惠容接續指出,有關新竹地院該名司法事務官審理暫時保護令案件,於庭訊時言詞使用欠妥,易使聲請人誤解因加害人罹有精神疾病而無法取得保護令,或須為保護令核發所衍生之自傷行為負責,此情恐使業處創傷情境之聲請人造成再次傷害,亦欠缺同理心。是以,司法院亦應切實提醒所屬審慎注意保護令審理要件及強化創傷知情知能。
 
另外,新竹地院未對聲請人所指述內容詳予釐清探究,即發布新聞稿,致未能對閱聽大眾做出正確說明,並使聲請人遭受二次傷害、蒙受輿論批評,有悖澄清新聞稿應用於更正錯假訊息、導正大眾視聽之本意。且本院為調查聲請人指述內容,函請新竹地院提供該案庭訊逐字稿,然該院未按實繕打庭訊逐字稿,致案情重要事證呈現不明,其調查過程與結果未盡完備等情,該院均表將會持續改進庭訊逐字稿繕打作業。
 
 
最後,監委紀惠容仍勉勵司法、社政於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之辛勞,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於所在地地方法院自行或委託辦理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所,結合司法體系與社會工作專業,共同提供被害人適切服務,以提昇家庭暴力防治網絡效能,創造司法、社政共好協力之美意。


註1:107年1月至112年1月。
註2:包含核發、駁回、撤回。
註3:司法官2年、司法事務官16週。
註4: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