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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公司員工勾結廠商不實核銷侵吞公款、洩漏標案資料或利用職務協助廠商順利取得標案,藉此收取賄款,顯示公司在內控制度及員工法治教育上均有不足,核有嚴重疏失。 監委王麗珍、葉宜津、蔡崇義提案糾正

  • 日期:112-12-06

王麗珍、葉宜津、蔡崇義

監察委員王麗珍、葉宜津、蔡崇義自動調查中油公司煉製事業部洪姓事務員,長期勾結不肖廠商使用不實收據核銷,詐領小額採購款項後,再與廠商朋分;另外煉製事業部張姓經理及勞工董事陳某,也以「顧問費」等名義,收受某廠商金錢報酬,由張、陳2人在招標、決標、履約及驗收等採購過程中,提供該廠商得標或順利履約所需的協助。本案經監委王麗珍、葉宜津、蔡崇義調查後提出調查報告,已經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交通及採購委員會聯席會議審議通過,並因中油公司違失情節嚴重,經提出糾正案如下:

監委王麗珍、葉宜津、蔡崇義指出,中油公司長期疏於小額採購案件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未依規定辦理該項業務人員的輪調,主管人員也未善盡人員職務交接後,申辦撤銷其電腦作業權限職責,導致熟稔小額採購相關報銷程序漏洞的大林廠洪姓基層員工,藉由勾串廠商開立無出貨事實的虛偽交易收據,盜蓋驗收人及主管職章,用以向會計辦理核銷的手法套出資金後,再與廠商朋分或用以核銷未循正常預算程序購置的物品,且中油公司小額(零星)採購物品並未強制進公司物料系統進行納管,顯示輕忽小額採購物品的管控,核有嚴重違失。

三位委員進一步發現,中油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廠110年小額採購案件,有集中特定廠商採購情形、部分品項採購累計金額已達採購法所定的公告金額或已超過小額採購金額,依規定應以公開招標或公開取得廠商報價單方式辦理,但仍使用分批採購方式甚至零星報銷辦理採購;且員工代墊小額採購款項金額也有偏高。洪員案爆發後,中油公司為避免類似違失再次發生,雖然於111年5月23日發函要求所屬單位辦理小額採購,在履約期間需不定期檢視廠商營運狀況,但煉製事業部112年8月小額採購案件專案查核中,除發現所屬單位有未盡落實中油公司上函規定外,且在查核期間核銷資料中,仍發現有部分交易對象廠商屬於「停(歇)業」狀態,但並未見中油公司進一步查明交易的真實性,亦有違失。

調查委員並指出,中油公司屬國營事業,其員工雖多為勞工身分,但是辦理採購業務人員仍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經查前經理張某身為該公司「採購審查小組」成員,洩漏採購案件規格與預算,惟中油公司未有防範作為,在採購關鍵資料(如預算、規格與廠商資格等)加註密件或保密警語,也未於開會前宣達保密規定等積極措施;另外,永安氣化統包案履約期間係用日曆天(含假日)計算,而不是工作天,廠商本來就有權在假日施工,但是中油公司仍要求需視假日廠區執勤人數且該工項符合可控制範圍內,才准予假日施工,顯見中油公司對於廠商申請假日施工具有「高度裁量權限」,且乏相關配套措施,除不無影響廠商權益外,也使前勞工董事陳某得以憑藉其「董事會採購審議小組」成員的身分,協助廠商取得假日施工權限再收取金錢報酬等情形,違失明確。

三位委員在調查本案後,同時指出另有下列問題,一併要求中油公司檢討改善:

中油公司台中港供油中心潤滑油油槽及灌裝工程案等3大標案的辦理過程中,張某及陳某2人還有協調履約單位儘速驗收、建議變更工法與增加共同投標選項等情形,部分行為屬於行政協助、依職權給予專業建議、或擴大潛在廠商參與政府採購等明顯不當行為;但是依採購法從事公共事務,也適用刑法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授權公務員」,基於該權限而收取回扣、對價或佣金,已涉及觸犯公務員不違背職務收賄的罪責,對於上述假借權限收取回扣或對價等情事,中油公司雖研擬相關措施仍應持續檢討其成效外,也需加強員工教育訓練避免誤觸法網。

另外,三位委員提出108年5月22日採購法已經修正,但中油公司並未即時配合工程會修正採購契約範本,部分員工因而未能知悉法律重大修正情狀,導致契約範本與履約管理仍援引舊法。另外有部分採購案件屬可預見的例行性汰換維修且為「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性質,原來建案卻未納入後續擴充事項,故須辦理限制性招標洽特定廠商辦理議價。但類似的採購案件應是能預見其辦理期程,但經查部分案件並未留有充足時程,以利案件充分審查、議價及完備履約、驗收程序等,亦要求中油公司應一併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