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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近年噪音車輛擾民情形嚴重,但是臺南市政府的監測管制設備嚴重不足,稽查取締成效有限,而國內目前沒有積極從源頭管制車輛改裝行為,只在道路上稽查取締改裝車噪音,也是耗費人力、事倍功半,監委調查後促請臺南市政府及行政院檢討並研議改善,維護國人居住安寧

  • 日期:112-11-14

監察委員:林國明

機動車輛為國人主要交通工具,隨著高性能車輛開放及改裝行為日漸盛行,車輛行駛時產生的噪音嚴重影響居住安寧,已成日常。例如臺南市近年噪音車輛擾民情形嚴重,但是臺南市政府的監測管制設備嚴重不足,稽查取締成效有限,而國內現行法令未能從源頭有效管制車輛改裝行為,僅靠末端取締噪音,也無法解決噪音車輛擾民問題。案經監察委員林國明自動調查,經監察院交通及採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12年11月14日通過調查報告,提出三點調查意見。
 
監察委員指出,南市行政轄區面積廣大,近年使用中車輛噪音擾民情形日趨嚴重,惟臺南市政府目前執行使用中車輛噪音監測管制之固定式、移動式聲音照相設備合計僅有6套,嚴重不足,查處及嚇阻噪音車輛顯力有未逮,又對於轄內位於住宅區之改裝車行未能依「都市計畫法」確實執行取締等,致迭有輿情反映噪音車輛影響生活安寧情事,相關行政作為顯有欠周,洵有未當。
 
其次,交通部對於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有關汽車「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可處以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之規定,前於105年間曾函釋該裁罰須以「危險駕駛」為前提,且以相關方法產生聲響,並經檢測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等始得為之,惟環境部及地方環保機關認為有「擴大解釋」及「限縮法條適用」疑義,不利於從源頭管制使用中車輛噪音,雙方迄無共識,徒增訾議,亟待賡續檢討適用疑義,以落實法令意旨。
 
最後,委員指出,近年地方環保機關迭有反映現行法規並未嚴格禁止車輛源頭改裝或管制改裝項目,導致部分車輛經改裝後產生噪音,影響民眾生活安寧,而目前從末端稽查取締車輛噪音成效有限,無法解決噪音車輛擾民問題。行政院既已於112年6月、7月間邀集交通部、環境部等相關主管機關會研商改裝車噪音危害防制策略,允應督導所屬確實執行「排氣管源頭管理」、「改裝排氣管認證制度」、「加強稽查量能」、「提高違規罰則」及溯及車行販售改裝排氣管之責任等決議事項,以維護民眾生活品質及居住安寧。